韩国的睡眠麻醉医疗事故,维权思路
文摘
2024-07-10 14:03
韩国
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要求,异丙酚(propofol)应当由接受麻醉科修炼的人进行投放,投放时应准备帮患者维持气道畅通的装置、人工呼吸及供氧设施、可立即实施心血管复苏的设施。诊断人员或手术实施人员不得投放,为了全身麻醉或镇定的目的投放异丙酚,应当持续观察患者是否出现低血压、无呼吸、气道堵塞、血氧不饱和等现象。韩国法院的判例也是相同的立场。
在使用异丙酚的睡眠麻醉医疗事故中,上述的方针和法院的观点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标准之一。前段时间,我们律师团队在一起睡眠麻醉医疗事故案件中,使用该标准证明了医疗人员没有尽到义务,最终法院也认为了我方的观点。实际上,韩国下级审判例中也经常出现类似的判决。尤其是使用异丙酚的手术中,法院着重查看医院是否疏忽了监视和观察的措施。当然,仅仅只是没有遵守上述的义务,并不一定被认定为医疗行为的过失责任。还要看该医院的规模、手术的种类及内容、麻醉持续时间、患者的状态等变数。就算医疗行为中有过失责任,也要证明该过失对患者造成了不好结果的因果关系,才能最终得到损害赔偿的结果。所以,医疗诉讼是艰难的维权流程,如果在韩国遇到睡眠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建议与律师一起先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