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力睢宁第六届古黄河野钓大赛
暨22届江苏省钓鱼高手赛
竞赛规程
一、指导单位
江苏省体育总会
二、主办单位
江苏省钓鱼协会
睢宁县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睢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睢宁县姚集镇人民政府
古黄河国家钓鱼基地
四、协办单位
睢宁县农业发展投资集团
睢宁润企投资集团
百筏百中(徐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五、策划单位
江苏百筏百中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六、媒体支持
抖音APP、北广传媒四海钓鱼频道、江苏广电集团、江苏新华报业集团、南京广电集团、湖南广电快乐垂钓频道、《中国钓鱼》杂志、《搏鱼天下》电子刊、海峡钓鱼网、垂钓乐。
七、赛事类别
江苏省一类赛
八、举办时间
2024年11月15~17日
九、举办地点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姚集镇古黄河房湾湿地公园段
十、参赛资格
年满18~7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参赛
十一、参赛人数
限报1000人,额满为止。
十二、竞赛项目
12米以内手竿钓混合鱼重量积分赛(两天,共两场,每场5小时)。
十三、竞赛办法
(一)必须使用手竿,长度限12米以内,钓线长度不得超过竿长(底钩至竿梢),钓法不限。不许使用绕线轮和失手绳。钓饵不限,有毒有害物质除外。禁止手抛、打饵勺、打窝船做窝,不得甩大鞭;
(二)有效鱼种:除鲢鱼、鳙鱼以外大于(含)10公分以上所有鱼种;
(三)比赛结束计量时,每个人的鱼获必须签字,相邻钓友确认,成绩方可有效;
(四)允许使用1.5×1.5米规格以内钓台,比赛期间后支架不得入水;
(五)共分40个计分区;运动员在同一天同一计分区里进行一场比赛,每场比赛5小时。第二天重新抽签决定钓位(1~20区和21~40区互换);
(六)每名运动员按两天两场的总积分排列名次。如总积分相同,第一副本分比较个人单场积分。第二副本分比较个人总重量,再相同抽签决定名次。
十四、报名、报到及赛事服务费
(一)报名:田静 15805157776(微信同号)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17时
(二)赛事服务费
本次比赛免收赛事服务费,报名时须交纳50元参赛保证金(如参加比赛充抵两天午餐费),报名后个人原因不参赛的,保证金不退。运动员报到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不得冒名顶替,不得转让名额。运动员交通及食宿自理,承办单位有偿提供竞赛日午餐及饮用水。
(三)开幕式和比赛时必须统一着装。服装、帽子由承办单位提供。
(四)11月15日9:30-15:00参赛运动员,到徐州市睢宁县姚集镇古黄河国家钓鱼基地报到。
十五、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将获得江苏省钓鱼协会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积分。
(二)个人奖励前200名。获奖运动员需依法纳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第1名:50000元(30000元现金+价值20000元奖品) 奖杯一座 证书
第2名:12000元(6000元现金+价值6000元奖品)奖杯一座 证书
第3名:8000元(4000元现金+价值4000元奖品)奖杯一座 证书
第4名至10名:2000元 证书
第11名至30名:600元
第31名至50名:400元
第51名至200名:价值150元农副产品
十六、竞赛日程安排
11月15日
9:30~15:00 运动员报到
15:00~16:00 开幕式、分区抽签
11月16日
07:30~08:30 钓位抽签、赛前准备
08:30~13:30 一场混合鱼重量积分赛
11月17日
07:30~08:30 钓位抽签、赛前准备
08:30~13:30 一场混合鱼重量积分赛
15:00 闭幕式
16:00 离会
十七、裁判员
本次赛事总裁判长由江苏省钓鱼协会指派,成统裁判长必须经江苏省钓鱼协会认可,其他裁判员由总裁判长和主、承办方协商选派。
十八、举报、申诉
(一)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对其他运动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举报者需实名制。
2.向所在赛区的分区裁判长进行举报。
3.提供举报者本人拍摄的视频、照片或相关两人以上人证等证据。
4.违规现象发生15分钟以内。
(二)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对分区裁判长对本人成绩统计有歧义,本人应在15分钟以内向总裁判长进行申诉,总裁判长的判罚为最终判罚。
(三)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委员会的裁决有歧义,可在比赛成绩公布后15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若胜诉则费用全部退还)。
十九、免责声明
凡参加本次活动者,均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鉴于户外竞技钓鱼活动存在不可控性的意外风险,赛事组织方不对非活动组织原因所致的个人意外事故负责任。参与者必须自行评估本次活动存在的个人意外事故的客观因素,风险自负。敬请所有参赛运动员提前配合主办方统一购买个人意外事故保险事宜,否则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二十、其他事宜
赛事活动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组委会有权缩短或调整比赛时间。
二十一、解释权
本规程由赛事组委会负责解释。
竞赛规则
一、运动员违规处罚分为:
(一)警告(出示黄牌)。
(二)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
(三)取消比赛资格(出示红牌)。
(四)上报江苏省钓鱼协会追加处罚。
二、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成绩结果或比赛正常进行,听从裁判劝阻并及时改正的,应给予黄牌警告。
(一)钓箱(或其它钓具)应按钓位线的指示摆放,边沿不得超过池壁,支竿架的方向应对准钓位线箭头的方向。
(二)竿包及护包(或其它钓具)放在指定位置,运动员的参赛卡放在竿包或渔护包上。
(三)钓箱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不得大于80厘米、60厘米和50厘米;渔护口最长边直径不得大于60厘米,比赛时入水深度不得小于30厘米;抄网头最长边直径不得大于60厘米,抄网总长度不得大于360厘米。
(四)赛前非校验钓组时间,不允许任何钓组入水。
(五)运动员必须独立完成赛前准备(进入钓位、组装钓组、调制饵料)和垂钓过程。
(六)运动员必须手持竿把垂钓。手竿的抛竿方法必须是:竿尖在前、竿尖由下往上、由后往前的运动;抛竿的抛竿方法必须是:竿尖在上、竿尖由后往前的运动;抛竿过程中无论何原因抛出本垂钓区范围,应立即主动收回重新抛竿。
(七)中鱼后,鱼串离本垂钓区,应尽快将鱼遛回,不得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八)比赛期间运动员必须在自己钓位,有事离开钓位时,须经裁判同意。
(九)比赛中运动员不允许接受任何人指导和指导其他运动员。
(十)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
(十一)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
(十二)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十三)运动员任何时候都应主动接受裁判员对钓具和饵料的检查。
(十四)比赛结束,未计量前,不管有无渔获运动员不得拎动渔护,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
(十五)比赛结束后,应将本钓位清理干净;不得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
(十六)赛事组织委员会如发放服装及钓具,并要求和穿戴使用,运动员必须遵守。
(十七)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保护鱼、水资源和环境、遵守赛事制度、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三、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影响到比赛成绩或比赛秩序但情节较轻者;或本次赛事中两次被黄牌警告者,应给予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
(一)手竿钓组必须是由:手竿、单立漂、主线、子线、漂座、单铅座(含铅)和钓钩组成,不能增加或减少配件;钓竿长不得超过规定竿长的(正负)3厘米;漂座底部处主线至漂尾尖的长度不得大于50厘米;底钩至漂座的距离不得小于60厘米;线组全长不得超过竿长的30厘米;必须使用无倒刺钩;单子线只能绑一个钩(一个钩指一个钓尖的钩);钓钩的数量不得超过2枚。
(二)运动员进入钓位后,赛前非校验钓组时间,不得故意将线组入水。
(三)运动员必须在钓位上扬竿,在垂钓区作钓。只允许使用组委员会规定的套数钓组进行比赛。
(四)运动员应坚持自钓、自取和自存的原则。
(五)运动员的渔获必须回到水体后,才允许下一次抛竿。
(六)中鱼后,不得故意放大溜鱼区域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七)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
(八)比赛中无效鱼不得入护。
(九)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
(十)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十一)比赛中禁止在钓位上吸烟、接打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使用发声计时器等,不能影响他人比赛。
(十二)比赛结束口令下达后,未入护的鱼无效。PK赛压哨鱼必须解鱼入护,禁止强行入护。若强行入护:尾数赛计量时需扣除强行入护的尾数;重量赛需减去所有入护鱼的最大一尾重量。
(十三)比赛结束,未计量前,运动员不得故意拎动渔护,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严禁随意走动,围观计量。
(十四)比赛结束后,未将本钓位清理干净;不得故意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
(十五)运动员不得有针对技术官员、其他运动员、观众或其他人员使用侮辱性行为。
(十六)赛事组织委员会如发放服装及钓具,并要求和穿戴使用,运动员必须遵守。
(十七)比赛间隙和比赛结束后,无故不配合接受赛后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者。
(十八)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保护鱼、水资源和环境、遵守赛事制度、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四、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红牌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一)任何时间不允许毁窝。
(二)本场为非公饵的比赛,运动员不得携带任何违禁饵料。
(三)任何时间不允许锚鱼。
(四)所有渔获必须计量,不得将渔获倒掉。
(五)在赛事活动中不允许有故意换人、换位和换卡等弄虚作假行为。
(六)违反第二项内容的相关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上报江苏省钓鱼协会追加处罚。
(一)在赛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违反饵料规定情节严重者。
(三)比赛结束后,不接受赛后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情节严重者。
(四)无故不参加颁奖,违反颁奖礼仪,情节严重者。
(五)因对裁判个人的问题或成见,通过媒体评论,质疑技术官员整体,否定整个比赛,而损害本项目的声誉,情节严重者。
(六)参与与赛事有关的一切有价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