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涉及管道分质供水的规定

汽车   2024-10-10 17:25   江苏  


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
(二)对采购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进行查验登记,核查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三)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水质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月度、年度水质检验资料应当报送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部门。
(四)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巡查和维护;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清洗、消毒,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五)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其患有国家规定的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者为病原携带者的,应当立即停止其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六)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进行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并定期开展相关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
(七)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消除水质异常隐患。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规模供水加压泵站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按照集中式供水进行管理。
规模供水加压泵站应当配备消毒剂投加设备;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和制水量及时更换过滤、吸附等水处理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六)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消毒等工艺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进一步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以供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整理编辑: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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