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解读
来源:徐州卫生监督
水是生命之源,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细化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江苏实际,补充有关内容,使法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二、《条例》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避免因职责不清造成无人监管或多重监管的矛盾。
三、《条例》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并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四、紧跟供水方式新发展需要。针对近些年出现的规模供水加压泵站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等新型供水方式,《条例》明确规定将按照集中式供水进行管理。
五、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提升省级层面。《条例》明确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使用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依法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在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设备清洗和消毒记录、经营者的联系方式、设备维护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信息,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
六、《条例》规定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以及生产企业信息、注意事项等内容;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境外进口的,同时标注委托方或者进口总代理商信息;(二)标注卫生许可批准的技术参数;(三)不得标注具有防治疾病作用或者夸大功能的内容;(四)国家对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其他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七、《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对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法律责任分别作出规定。同时,《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增加和细化,并相应提高处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