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小贴士(二十六)——“百塔之国”捷克

文摘   2024-08-26 17:10   广东  

捷克共和国,简称“捷克”,位于欧洲中部,东部同斯洛伐克接壤,南部毗邻奥地利,西部同德国相接,北部毗邻波兰,地理位置优越,是欧盟统一大市场的一部分,市场可延伸到欧盟全境。捷克总人口约为1053万人,其中首都布拉格人口约130万,第二大城市布尔诺市人口约41万,官方语言为捷克语。同时,自奥匈帝国时期起,捷克就是东欧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捷克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经济体,被誉为“欧洲之心”。2023年捷克GDP为3301亿美元。

捷克是欧盟成员国,同时也是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成员国。捷克除了执行欧盟对外经济政策外,还要履行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义务。捷克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国家。中捷双方已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签署了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和双边合作规划,为两国经济换挡、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使中捷两国在各领域合作都得到提升。

中国是捷克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捷克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与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贸关系始于1950年。1991年前,两国贸易方式为政府记账贸易方式,此后改为现汇贸易。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捷克一直采取积极务实的对华贸易政策。据中方统计,2022年中捷双边贸易额持续增加,达236.5亿美元,同比增长11.8%。2023年,中国与捷克进出口总额为215.13亿美元。2024年1-4月,中国与捷克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71.67亿美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62亿美元,同比增长2.5%。 

目前,在捷中资企业涉及制造、信息通信、金融、交通运输和仓储、体育、商业服务、科研、批发零售等多个行业领域。此外,中欧班列从中国通达捷克,海外仓和物流中心带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强劲。截止目前最新的公开数据,2022年,中国对捷克直接投资流量-1302万美元,截至2022年底,中国对捷克投资存量3.2亿美元。绿地投资逐渐增多;高科技领域投资稳步增长;金融行业投资成为新热点;传统行业投资焕发活力。

随着近年赴捷克寻求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不断增多,涉及领域日益广泛,大型投资项目不断涌现,本文将梳理捷克相关法律制度,供有意赴捷克投资的中国企业参考,以便尽快了解并熟悉捷克国情特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一、法律制度

捷克现行宪法于1992年12月16日通过,1993年1月1日起生效。捷克宪法规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实行参众两院制。全国设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监察院,院长均由总统任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执行司法权,增设宪法法院和劳动法院等专门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四个审级是:(1)地方法院(地区法院),执行机构一般设在基层法院,捷克还允许成立私人执行机构。(2)市级法院,包括县法院。(3)高等法院(上诉法院)。(4)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地位和权力直接由捷克宪法规定,负责维护捷克宪法秩序的合宪性和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保障行使国家权力的宪法性质。

捷克法律体系较为健全,经贸领域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商法》,规定了公司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s.r.o.)、股份公司(a.s.)、普通商业合伙公司(v.o.s.)、合伙公司[包括有限合伙(k.s.Limitedpartnership)、共同商业合伙(GeneralCommercialPartnership)、合作社等]。此外,《商法》还允许设立所谓的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ea)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外国投资者多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等方式在捷克开展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

🔹《证券法》,规定如果收购方是从国家手中购买国有股份而成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并在今后可能把这些购买的股份出售给第三者,股票价格有下限限制,即出售给第三者价格最多只能比买入国有股份时的价格低15%,上限则不封顶。

🔹《民法典》,适用于商业关系,包括商业关系参与者(企业家、公司、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责任(违约责任)义务。

🔹《劳动法》,于2006年经捷克议会批准,2007年1月生效实施。新《劳动法》包含14部分,共396个条文,涵盖了雇佣双方在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障与福利、赔偿等方面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非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即只要未规定受禁止行为,都是合法并许可的。

🔹《污染综合防控法》,该法要求发电厂(50MW以上)、金属及采矿加工、化工、废料处理、造纸等行业均须通过环保部申请综合认证,评估内容涵盖排放、噪音、废物、适用机械、化学物质等方面。除此之外,如有可能造成水污染或空气污染的,应根据《水保护法》和《空气保护法》单独申报。如无相应批准证书开工的,个人将被处以800-20000欧元罚款;法人单位则将被处以最高40万欧元罚款。




二、贸易、投资政策与规定

1. 贸易、外汇及金融概况

从投资环境吸引力角度看,捷克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捷克是欧盟统一大市场的一部分,市场可延伸到欧盟全境;(2)捷克地处欧洲中心,铁路、公路、航空和水路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良好,有利于市场布局;(3)捷克实行议会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健全,透明度较高,政局稳定;(4)捷克政府主张自由贸易政策,鼓励外国投资,税收体系比较透明;(5)捷克人口受教育水平和素质普遍较高,劳动成本相对较低;(6)捷克族居民占捷克人口的绝大多数,且宗教信仰单一,民族和宗教冲突小,社会秩序良好;(7)捷克经济发展较快,市场还在整合和发展的过程中,机会较多。

捷克是欧盟成员国,全面执行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执行《尼斯条约》、《里斯本条约》等欧盟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

捷克的主要贸易伙伴是德国、中国、波兰、斯洛伐克、意大利等。捷克外资来源国主要来自韩国、日本、捷克、德国、荷兰、墨西哥等,主要领域包括汽车、橡胶、电子工程、造纸、运输、物流等多个领域。

捷克通用货币为克朗(简称CK,国际货币代码为CZK),可与美元、欧元、英镑等货币自由兑换,目前,人民币与捷克克朗不可直接结算。2024年4月底兑美元汇率为1:0.0443。在捷克注册企业和拥有长期居留许可的个人均可开立外汇账户,来源合法的外汇资金可自由进出。外资企业在捷克投资收益只要来源合法,其汇出不受限制。但是,捷克政府对外汇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监控。捷克银行对外汇流动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外汇汇出到国外要写明具体用途;个人出入捷克边境携带超过1万欧元现金,须向捷克海关申报。

捷克的中央银行是捷克国家银行(CNB),在捷克银行体制中起着核心作用,捷克传统的三大银行品牌有:捷克储蓄银行、捷克商业银行(KB)和捷克斯洛伐克商业银行,但目前大股东也均是外资金融集团;主要外资银行有:奥合银行(Raiffeisen)、裕信银行(Unicredit)、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等;中资银行有:中国银行布拉格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布拉格分行、中国交通银行布拉格分行。


2.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捷克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捷克工业和贸易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of the Czech Republic),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能源和内外贸易政策和法规;制定和实施外经贸国别政策;负责多边和双边对外经济贸易谈判;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合作;管理技术标准、计量和国家测试、电子通信和邮政服务。除本部外,该部还直接管理投资局、外贸发展局、商检局、国家技术标准、计量和测试局、国家能源检查局等机构。

捷克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共同出口政策(欧委会规定〈EEC〉No.2603/69)、关于出口信贷保险的规定(欧委员指令98/29/EC)、关于欧盟农产品出口的规定(欧委会规定〈EEC〉No.3911/92)、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规定(〈EC〉3285/94号)、关于从某一非欧盟国家进口的规定(欧委会规定〈EC〉 No.519/94)、欧盟关于进口的数量限制程序(欧委会规定〈EC〉 No.520/94)、欧盟反倾销措施(欧委会规定〈EC〉No.384/96)、欧盟反补贴措施(欧委会规定〈EC〉No.2026/97)、欧盟反贸易壁垒措施(欧委会规定〈EC〉No.3286/94)等。

捷克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专营许可、进出口关税、反倾销、反补贴、超量进口保护措施、消费者保护措施、卫生措施、环保措施、质量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内贸市场流通规则和政府采购规则、财政补贴等。

在进口方面,捷克进口关税相对较低,但欧盟框架内存在较多反倾销、反补贴、检验检疫、消费者保护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其他技术壁垒。根据欧盟关于产品质量管理规则,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必须经过欧盟授权检验机构检验并确认其质量符合欧盟标准,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捷克产品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已同欧盟接轨,产品质量认证主要涉及机械设备技术标准规则、通用电压电子设备技术标准及统一评价规则、燃气用具技术标准规则、电磁兼容设备技术标准规则、玩具标准规则、武器弹药技术标准和评价程序规则、烟花制品技术标准和评价规则、非自动称重设备技术标准规则、其他规定设备技术标准规则,以及化工产品标准规则等。

在出口方面,捷克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限制,主要涉及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等方面的产品,如铀矿、死刑用电椅及相关设备、武器、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等。捷克限制对中国出口武器和部分高技术产品,如高精密机床等。在商品出口方面,只有外国进口商要求捷克出口商出具有关商品检验证书时,才能办理出口商检手续。

捷克执行欧盟海关管理制度。欧盟成员国间的商品进出口被视为欧盟内部贸易流通,免征关税。非欧盟国家的货物进出口执行欧盟的统一关税政策和税率,捷克对出口商品一般不征收出口税,而且还实行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对进口商品根据国别分类征税,进口税率主要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三类。此外,还根据情况加征各种附加税。关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商品流通增值税,由各成员国在欧盟有关原则指导下,依照本国税法单独结算,并作为各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对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货物,进口商可选择在进入欧盟的第一个进口地海关清关,也可选择到进口目的国海关清关。欧盟货物出口的程序同进口一样,但货物必须经过欧盟边境国的海关离开欧盟关税区。


3. 投资主管部门及规定

捷克投资主管部门为工贸部、投资局、国家银行等部门。工贸部是主管外国投资的部门,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环境部等部门合作制订吸引外资政策,并负责投资项目鼓励方案审批。投资局是工贸部下属半官方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促进捷克吸引外国投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和投资与经营环境方面的专业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投资者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协助国外投资者与捷克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对投资优惠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捷克投资局拥有地产和企业大型数据库,为投资者和相关企业提供免费服务。该局的总部位于布拉格,目前在海外共设有8家代表处,中国代表处设在上海。国家银行主要负责对捷克吸引外国投资和捷克对外投资进行统计监测,对证券、资本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管。

涉及外国人在捷克设立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令包括:1991年《贸易许可法》(The Trade Licensing Act No.455/1991)、1991年《商法典》(The Commercial Code No.513/1991)、1991年《破产兼并法》(The Bankruptcy and Composition Act No.328/1991)、1992年《外国人法》(The Foreign Nationals Act No.123/1992),以及上述法令的修正条文。若申请投资优惠,则适用《投资激励法》(The Act on Investment Incentives)及其修正条文。


4. 风险提示

捷克是三权分立、多党议会民主的政治体制,因此,中国企业在捷克投资,若想要长期发展和经营,需要特别关注政府换届、议会选举,特别是投资所在地的州议会选举情况。此外,捷克政府清廉问题在欧盟国家中较为突出,例如,在公共采购领域,捷克法律对一些小规模采购缺乏约束性措施,多数这类采购没有通过招标或竞争程序,而是通过议标的方式进行,降低了小规模公共采购的透明度。另外,行贿、受贿和贪污的问题没有根绝,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具有官僚习气,注重繁文缛节。虽然捷克为投资者提供了优惠的投资鼓励措施,但该法律是在欧盟投资鼓励法律框架下形成的,所给予的优惠条件以欧盟标准为限,特别是在投资金额、投资地区和投资目的地失业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因此,投资企业需要详细了解捷克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科学地进行成本核算。


⚫ 捷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方式有何规定?

捷克对外国投资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外国投资不得违反捷克法律,如反垄断、公平竞争、环保等法律,且不得危害捷克国家利益。如前所述,捷克《商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s.r.o.)、股份公司(a.s.)、普通商业合伙公司(v.o.s.)、合伙公司、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ea)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外国投资者多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等方式在捷克开展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除传统投资方式外,捷克境内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在内)可通过股份收购或通过资本市场并购或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投资捷克企业。


⚫ 捷克对外国投资者有何优惠规定?

1. 行业鼓励政策

目前,捷克经济发展重点是加速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鼓励经济创新与发展。与此相适应,捷克政府确立了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和优先发展行业,并鼓励内外资进入这些产业。重点支持领域主要包括制造业、技术中心和商业支持服务中心,具体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工程机械、高技术制造业(电子、微电子、航空航天、高端设备制造、高技术汽车制造、生命科学、制药、生物技术和医疗设备等)、商业支持服务(软件开发中心、专家解决方案中心、地区总部、客户联系中心、高技术维修中心和共享服务中心等)、技术(设计)中心(创新活动、应用研发等)。

2023年,捷克政府批准《投资激励法》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审批权限。将申请投资激励的项目分为战略性和非战略性两类。对战略性投资项目的激励措施继续由捷政府负责审批;对非战略性投资项目的激励措施将由捷工贸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负责审批。二是加大对战略性投资的支持,除税收减免外,还可获得政府补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此项补贴最高可达总投资的40%: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此比例为20%。三是重点关注能源领域,更有针对性地支持为实现捷克经济和能源自给自足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四是鼓励高附加值投资,兼顾地区平衡。捷政府修改了获得投资激励措施的条件,提高对被扶持项目高附加值的要求,将此项条件适用范围扩大至捷克所有地区,但失业率高于7.5%的地区除外。


2. 经济特区法规

2005年1月1日,捷克工贸部颁布《工业园区开发支持规划》,成为规范和指导工业园区发展的主要规定。随后又颁布了《商业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规划》,旨在支持和推动国家战略工业园区的发展。捷克已建成109个工业园区,其中包括6个国家战略工业园。国家补贴额超过100亿克朗(约5亿美元),园区入驻率达70%。工业园区共有606家企业入驻,投资总额达2100亿克朗(约122亿美元),解决就业约10.3万人。目前,捷克政府重点推广的国家战略工业园区主要包括:豪乐秀夫工业园、奥斯特拉瓦—莫斯诺夫工业园、三角工业园、约瑟夫工业园及科林—奥夫卡里工业园、诺莎维采工业园(全部由韩国现代公司入驻)等6大园区。

根据捷克有关规定,工业园区投资者除能享受《投资鼓励法》优惠政策和欧盟结构基金各项援助计划外,2015年5月起,企业在特别工业园区还可免除5年不动产税并享受每个新增就业岗位30万克朗的补助。同时,企业还可获得工业园区及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措施,如基础设施配套、交通设施便利、全程跟踪式投资服务、土地优惠及特殊就业补贴等。另外,政府还对建立科技园区提供总金额50%的补贴,提供科技园区50%的建设经费。


3. 风险提示

建议中国企业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原因在于:(1)关注汇率风险。近年来,受欧洲债务危机等影响,捷克朗对美元、欧元等世界主要货币汇率波动较大,应予以重视;(2)受到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负面影响,短期内捷克的财政紧缩政策使部分行业补贴与支援政策发生变化的可能。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提前做好应对的政策,为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好准备;(3)在捷克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

⚫ 如何在捷克投资设立企业?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根据捷克注册相关法律规定,如前所述,企业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r.o.)、股份公司(a.s.)、普通商业合伙公司(v.o.s.)、合伙公司(有限合伙k.s. Limited Partnership和共同商业合伙(General Commercial Partnership)、合作社、分公司,以及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ea)等。成立数量最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分公司。


2. 受理机构

捷克负责企业经营范围审批和营业执照核发的部门是工商管理局。根据捷克《营业许可法》规定,从事任何营业活动均需事先向工商管理局申报,经核准后进行营业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从事特殊行业的,须获得特许经营执照。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依据捷克法律规定,投资者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包括:

(1)准备公司成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无重名的公司名称,公司营业场所及其证明文件等。一些文件需进行公证。

(2)申报经营范围和申领营业执照。向当地工商管理局申报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所需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经营范围清单、公司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和信誉证明、申请表、1000克朗手续费等。

(3)开立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人应尽快在捷克银行开立注册资金专用账户,存入资本金,并在完成最后注册手续前不得支取该资金。

(4)在商业法院注册登记处申请登记注册。在公司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90天之内,应以电子方式向所在地法院提交商业登记注册申请。

(5)税务登记。企业获准注册后30日内应向所在地税务局申请公司所得税登记。如公司连续12个月营业额超过100万克朗,则必须以大额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登记;未达到此营业额的,可自愿进行增值税登记。

(6)社会保障登记。企业必须在雇用第一个雇员后8日内在当地社会保障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同时还应为本企业办理雇主社保登记。

(7)健康保险登记。企业必须在雇用第一个雇员后8日内在选定健康保险公司办理雇主和雇员的健康保险登记,雇主必须按期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缴纳员工健康保险费。

(8)劳动用工登记。企业获准注册后,应尽快在当地劳动局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报告已签订劳动合同雇员人数。

(9)刻制公司印章。一个合法的印章必须刻有公司名称、地址、企业注册号和税务注册号。

(10)其他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在当前和上一会计期间达到以下3个条件之一、有限责任公司达到其中任何两个条件的,须在下一年度进行审计:(1)(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4000万克朗;(2)年净营业额超过8000万克朗;(3)员工平均人数超过50人。


4. 风险提示

捷克的商业复杂性较高,中国企业捷克注册公司存在一定风险。在捷克开立银行账户流程较为复杂,这意味着开立账户可能需要几个月。此外,捷克的税务登记较为繁琐,如公司连续12个月营业额超过100万克朗,则必须以大额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登记,如公司有雇员,需办理员工个人所得税登记。如公司有房地产或车辆等,还应办理房地产税或道路税登记。捷克本国的劳动力较为短缺,难以排除未来进一步出台针对外国劳工的其他限制措施的可能性。企业在对捷克开展经贸合作时,应对捷克外国劳工政策的变化予以充分关注。


⚫ 外国企业在捷克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林地?

1. 土地法的规定

捷克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的法律主要为《土地及其他农用地所有权修改条款》(No.229/1991Coll.)、《国有资产转移条款》(Act No.92/1991Coll.)、《国有农业和森林用地所有权转移条款》(No.95/1999Coll.)、《捷克土地基金条例》(No.569/1991Coll.)。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捷克法律,国家、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公司和个人均可拥有土地。外国企业和居民也可获得捷克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有义务根据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和依法进行管理。土地所有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如在建筑用地上修建建筑物,须办理建筑审批手续。

外国人购买房地产如需贷款,银行通常要求提供永久居留权或公司注册证明。


⚫ 捷克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许可制度

捷克《公共采购法》不排斥外国公司直接参加投标。但实践中,参与捷克工程建设投标的外国企业一般先在捷克设立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然后缴纳通常为项目建设资金总额1%的竞标保证金,参加公开投标。自然人不能直接承揽工程承包项目。

捷克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在捷克注册包括建筑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取得相关的执照,并享有与捷克本国承包企业相同的待遇。


2. 禁止领域

按照捷克法律法规,外国公司承揽军工工程、对环境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某些资源开采项目等,需获得特许。


3. 招标方式

捷克法律规定,600万克朗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实施,小额公共合同可通过内部或小范围议标方式实行。私人建筑工程项目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 验收规定

捷克对工程建设无特别规定,具体以招投标、所签署的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为准。


5. 风险提示

在捷克,承包工程一般涉及以下风险:(1)正确选择施工材料的供应来源。欧洲地区的原材料价格受供需及环保等因素的影响,价格相对较贵,尤其是水泥等原材料。如果依靠国内供应,又会遇到运输瓶颈的问题。为解决这一矛盾,建议采用分包或包工不包料的合作模式。另外,施工材料的认证问题,需符合当地标准;(2)做好金融风险(特别是汇率风险)的防范。承包工程大多施工周期长,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而捷克又是非欧元区国家,其本地货币与一些主要货币的汇率存在一定的波动性;(3)做好承包工程的规格标准与国内标准之间的换算。欧洲承包工程大多采用国际计量标准,有些甚至采用德国或英制标准,与国内标准及单位存在较大差异。


⚫ 捷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有何主要规定?

捷克现行的《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工权益,满足商业经济利益,对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障与福利、赔偿等方面做出了如下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捷克《劳动法》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非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即只要未规定受禁止行为,都是合法并许可的。但强调受本法约束的行为人必须遵守“平等对待”的原则。如第13条第(2)款(b)规定:雇主必须确保对所有雇员一视同仁,并不得歧视雇员及求职者。为更好地保护雇员利益,以便其尽快地享受正式雇佣合同的权利,新《劳动法》规定,如雇佣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同意实行试用期,那么在合同签订后,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法》结合其他相关法令,将雇主支付解雇费提高至平均月收入的3倍。同时规定,雇员若因为工伤或因从事该职业造成的疾病无法继续在该企业就职,雇主必须支付12倍平均月收入作为补偿。新《劳动法》废除了雇主在解雇雇员前需为其提供其他工作岗位的义务。

关于工作时间,捷克企业员工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时间上限为40小时,并规定18岁以下雇员(公民受雇年龄的下限为15周岁)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小时。同时新《劳动法》引入了“工作时间账户”的概念,以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均衡、合理的分配(见新《劳动法》第86项)。除非得到雇员同意,否则每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50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关于社会保障,捷克《劳动法》规定,同一雇主对其所有雇员应实行“同工同酬,按劳支付”的原则。同时第111条第(2)款规定,雇员最低月工资应该不低于14600克朗(约合629美元)。若加班需支付110%-125%的工资,若是公共假期加班则需支付2倍工资。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法定的各种保险金和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并替政府预扣雇员所得税。保险包括社会保障险(养老保险、疾病险与国家就业政策险)及健康保险,雇主承担34%的比例。




三、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及风险提示

1. 投资争议的适用法律及解决途径

2005年12月,中捷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中第8条约定了投资者缔约双方争议解决的机制,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第9条约定了缔约一方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解决机制,如缔约一方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的争议自提交解决之日起六个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为解决争议,投资者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一)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二)依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可适用条款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或(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除非争议双方另有约定。

捷克和中国都是《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的签订国,该公约指出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可以通过“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或者调解的手段解决,中心的总部应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总行办事处。

1987年6月,中捷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2009年9月,两国又新签了上述协定。2016年3月,中捷双方签署了《关于投资促进及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投资促进的合作框架协议》。


2. 商事争议适用法律及解决途径

捷克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上效仿德国,商事纠纷一般通过诉讼或仲裁两种途径。在捷克注册的外国企业是捷克经济实体,一般适用捷克法律,涉及到国际商事的,参照双方约定的法律来解决纠纷。因仲裁具有一裁终局和专业性,商务合同中双方更偏向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根据捷克《仲裁法》和《国际私法》,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选择异地或国际仲裁,一般合同中也可约定适用捷克法律或其他国家法律。实践中,如在捷克仲裁机构仲裁,一般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捷克法律。


3. 劳动争议的适用法律及解决途径

根据捷克《劳动法》规定,雇主有权解雇劳动者,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雇主在解雇劳动者时,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提出合理的解雇理由。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被非法解雇,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公正、独立的裁决。雇主有权解雇劳动者,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雇主在解雇劳动者时,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提出合理的解雇理由。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被非法解雇,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公正、独立的裁决。


4. 风险提示

在捷克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评估捷克总体投资环境,企业在投资前后都要密切关注捷克当前的政局变化情况,及其对投资领域或合作伙伴可能造成的影响。另外,由于捷克是欧盟的一部分,对整个欧盟政治风险的评估也非常有必要。企业应随时关注捷克政府乃至欧盟在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及资源方面的政策调整,并相应调整自身的运作方式。

建议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以及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同时,亦建议在此基础上多选择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参考文章: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捷克2023年版

2.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zhongyts/ci/200207/20020700032154.html

3. http://tfs.mofcom.gov.cn/aarticle/h/au/200611/20061103745050.html.2013


作者介绍


林威  高级合伙人

E-mail:linwei@zlwd.com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  民商法(私法)博士

业务领域:并购及破产重组、

海外合规与反腐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法文

地点:前海&上海


马文俊 合伙人

E-mail: mawenjun@zlwd.com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 国际公法硕士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建设工程、融资租赁、跨境投资等。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法文

地点:上海


杨涵 律师助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期优秀实习法官助理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建设工程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地点: 上海


中伦文德胡百全联营律师事务所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P.C.WOO \x26amp; ZHONGLUN W.D.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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