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云南出台办法

政务   2025-01-08 07:00   云南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评审专家责任意识,规范评审专家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在矿产资源管理行政决策技术支撑作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2〕170号)同时废止。


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评审专家责任意识,规范评审专家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在矿产资源管理行政决策技术支撑作用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评审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监督,切实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省级评审专家,是指入选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以个人身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承担以下专业技术工作:

(一)参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二)提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技术咨询与支撑。

(三)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政策、文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修订。

(四)承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

评审专家应据实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技术意见及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厅本级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出库、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在厅人事处配合下,由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负责;在职专家的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评审专家使用期间的考核和监督管理由评审机构负责。

三、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公开遴选建立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织专家培训,对评审专家实施考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和考核结果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并实现与自然资源部和其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信息资源共享,专家可互通使用。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使用本省省级专家库。

四、评审专家库建设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保专业齐全、结构合理。专业构成以地质矿产、水工环、资源储量核算专业为主,测绘、物探、化探、采矿、选矿、矿产经济等专业能够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专家库评审专业划分为:

(一)油气矿产类: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测绘、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资源储量核算。

(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五、评审专家遴选、入库应坚持公开透明、专业相符、能力匹配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三名以上在库专家联合推荐、专家评选、公示、公告的程序开展。

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至少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工作经历》相应评审专业的相关工作经历之一。

(四)熟练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服从评审工作安排,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备案相关规定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

(七)对超过规定年龄、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经本人申请,可作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八)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的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无不廉洁等违纪违法行为。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是综合素质高、协调组织能力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评审专家。

七、符合评审专家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四)本人签名的申报表及单位或专家推荐意见(详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报表》)。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具有多项专业或专长者,最多可申报2个评审专业,其中有按矿种和业务范围划分的,不同矿种和业务范围各为1个评审专业。

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评选工作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以答辩或其他能考核申请人专业能力的方式进行。对于评选结果为“同意入库”的申请人,定为“拟入选专家”,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级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选在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

十、本通知施行前,在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中已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证书(储量估算专业)的评审专家,经本人申请,厅人事处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审核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的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后直接入库。其他专家应履行入库程序。

十一、评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评审及咨询事项,查阅相关资料,独立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独立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对重大分歧问题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二)参加培训,了解有关管理制度、技术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情况。

(三)按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自身健康、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申明后可不参加评审。

(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自愿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

十二、评审专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熟悉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二)评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独立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终身负责。

(三)对承担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

(四)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所承担的评审工作涉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管、调查、诉讼等,应予配合。

(五)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参加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经其委托组织开展的有关业务培训。

(七)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

十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评审机构可采取线上或线下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培训。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应及时记录评审专家参与培训的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评审专家应接受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业务培训,一般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新入库专家应完成上岗培训。

十四、承担具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评审专家,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根据评审专业需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即用即聘。

特邀专家在单独特邀专家子库中统一管理。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问题突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可根据所需专业聘请特邀专家参加,其选取无需经过随机抽取程序。

十五、评审专家使用应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时,三年内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三)参加过所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咨询以及相关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价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工业指标论证(推荐)报告等的编制。

(四)参加过所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野外验收。

(五)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评审专家认为本人应申请回避的。

十六、部、省两级及省级之间评审专家库信息资源共享,专家可互通使用,评审机构等使用方应填报考核计分表并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常住地入库,同一专家不得在多地入库,因常住地变动需调库的,可根据评审专家个人申请进行调库。

十七、评审机构等使用方应如实记录评审专家随机选取过程及结果;对于因故不能参加的评审专家,还应记录具体原因,并按既定人数及专业再次抽取补足所需专家。

十八、专家组组长除承担相应专业评审职责外,还应负责组织技术评审,全面听取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讨论提出专家组补充修改意见,组织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书等事项。

各专业评审专家及专家组组长在评审过程中详细职责界定详见《评审专家职责》。

十九、评审中存在影响评审通过的重大分歧意见,评审专家组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的,评审机构向备案机关报告后,聘请专家或另请专家(组)进行研究处理,以确定最终评审结论。

二十、评审专家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最多记至10分,期满重新记分。依据评审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2分、1分。具体记分情形详见《评审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情形》。

二十一、评审机构等使用方应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一次考核一次”的方式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记分表,格式详见《评审专家考核记分表》,考核实行零报告制,记分应附加佐证材料。

二十二、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年度内,累计记分达3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告知提醒;累计记分达5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其评审咨询业务一年;累计记分达10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专家库,不得再次入库。

考核结果为予以告知提醒、暂停评审咨询业务、出库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考核结论(告知提醒、暂停评审咨询业务、出库)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供申诉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二十三、按照评审工作需要和年度评审专家考核情况,专家库采取及时调整、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本人自愿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的或年龄超过70周岁且未被聘为特邀专家的,予以出库。

二十四、专家库在库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对社会公开,按年度更新。

请前往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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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员:赵毅

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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