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天津地方金融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力整治重点领域风险和乱象。要求各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深入摸排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涉地方债务风险底数,积极稳妥开展排查整改,有序压降存量业务,严防发生次生风险,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征求意见稿鼓励要积极服务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先进制造业和绿色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并且还严格规范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问题,监管过渡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多省市严禁融资租赁公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近年来,上海、深圳、山东,福建、江苏、重庆、湖南、湖北等多地金融局也在其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文件(含监管办法、指引、细则等)中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近年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中,多次涉及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融资租赁融资,造成新增隐性债务被通报的情况。
融资(金融)租赁监管方面则是频频发布监管要求,禁止租赁公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022年8月,河南省将下述业务纳入“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严禁新增、逐步压降以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
2022年9月,上海市金融局在监管信息平台上向融资租赁公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专项排查的通知》。
2022年10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开展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的通知》,严格要求辖区租赁机构不得开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业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