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2民初2813号等几百个民事判决中,某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了融资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并进行诉讼催收。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查明有关合同约定如下:
某融资担保公司(甲方)与某商业保理公司(乙方)签订《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其中第2.1条“甲方同意就甲方与某银行签署的编号为XWWSXD2019高保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编号为XWWSXD2019保质001《保证金质押合同》项下,为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拾亿元整。担保额度可多次循环使用,但额度余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第2.2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为签订日起1年。经双方同意,合作期限可无限次数次延长,每次延长均以1年为期限,直至任何一方在任何一期合作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终止延长合作期限为止。乙方为《新网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所发放的贷款提供逾期购买责任,购买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第3.1条“甲方按照《保证金质押合同》之约定,在某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甲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挪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保证金之用途:为编号XWWxxx19保质001《保证金质押合同》项下所指定的借款人债务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某银行在《新网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所发放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
2020年8月28日被告(甲方)与某商业保理公司(乙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编号:XW20190313000001),约定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融资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其中第1.2条“融资服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包括融资咨询服务、融资顾问服务、逾期代偿及回购服务等。”、第2.1.5.条“甲方明确知悉,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为甲方的借款提供逾期借款代偿服务或向甲方之债权人收购逾期债权是乙方获得借款的必要条件,为此,乙方同意按照下述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1)定义:指乙方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服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2)收取方式: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分两部分来收取。一部分收取一次性或分期计收的方式,在融资金额发放后由乙方按照系统勾选确认收取方式收取,服务费=融资本金×服务费率[3%]。另一部分采取按月方式支付,为甲方每月应还款项中扣除出借人本金及利息、平台服务费用和甲方受托担保机构的担保费之外的剩余部分(含逾期违约金、罚息等收益)。服务费=融资本金×月服务费率[1.29%]。每月的付款日期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第2.1.7条“甲方知悉并同意,为顺利获得借款,由某融资担保公司或其他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为甲方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即可向甲方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等)、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其他款项、担保人为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担保人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甲方知悉并同意担保人有权将其因履行担保责任所获得的追偿权转让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第4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均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2.甲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怠于履行该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乙方服务费。3.乙方代偿或回购出借人或担保人债权后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并有权向甲方收取罚息、逾期违约金等,罚息的计算规则如下:按利息计收的应付未付款项,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利率[上浮50%]加付自款项到期日起至甲方实际偿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罚息;同时,应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违约金,每次逾期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不含罚息)的[5%]且不低于人民币20元。乙方代偿或回购出借人债权后相关还款计划以乙方或其委托机构系统记录为准。”、第5.1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以通过合同签订地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与某商业保理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由某商业保理公司向被告提供融资服务、被告支付服务费,且在出现《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的由某融资担保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获得的追偿权转让给某商业保理公司、某商业保理公司回购某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后享有向被告追偿权利的情形出现时、某商业保理公司有权向被告收取罚息、违约金,及被告怠于履行按月支付融资服务费时、某商业保理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某商业保理公司通过某小额贷款公司名义的推荐使被告成功从某银行处获得有息金融借款8000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服务费。后被告出现逾期还贷行为并不再继续支付融资服务费,存在违约。某融资担保公司依照《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约定为被告向某银行贷款的80000元提供质押保证,某银行划扣了某融资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64822.98元实现债权;某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某商业保理公司又依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回购的方式受让了某融资担保公司的追偿权,某商业保理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直接向其偿还64822.98元并支付《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的罚息、违约金、融资服务费。
在另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中,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律关系作出进一步解析:
本案立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但根据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被上诉人除了依据其从某融资担保公司处受让的担保责任追偿权向上诉人主张借款本金、罚息、利息外,还基于双方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向上诉人主张融资服务费。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融资服务,上诉人支付服务费并在通过被上诉人与出借人形成借贷关系时与出借人签署合同等,即被上诉人居中为上诉人与出借人提供了订立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及中介合同纠纷。
本案中,案外人某融资担保公司为上诉人与出借人某银行之间的贷款提供担保,后上诉人李彬文未按约定及时还款,某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2021年4月7日为上诉人向某银行代偿了98056.42元。据此,某融资担保公司有权向上诉人进行追偿。后被上诉人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了98056.42元,取得了该担保责任追偿权。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98056.4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对该款项利息的计算,被上诉人主张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计算。经查,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融资服务协议》约定了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的范围包括利息,但未约定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利息计算标准追偿,故本院对被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偿还98056.42元后的利息损失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来源:二猫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