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袁州区法院一篇论文获奖!一篇案例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14 16:4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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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执源治理研究”征文活动评选结果揭晓,经初评、复评、终评,共评选出获奖论文255篇。其中,袁州区人民法院《可避性执行案件的化解机制构建》一文荣获三等奖


11月13日,江西高院发布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其中,袁州区人民法院入选一例。

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等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2月12日,某小区业委会向全体业主下发公告,载明小区于2022年12月2日开始采用书面征询、授权委托等形式召开了业主大会,部分业主参与了表决,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重新选聘物业公司。4月5日,某小区业委会发布通告,载明在社区代表的指导和监督下,业委会及业主代表进行评审和比较,并进行综合评分,最终确定某物业公司为本次物业选聘招投标中标物业服务企业。4月13日,某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原告黎某等认为,某小区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有效讨论和表决的情形下,作出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及聘任某物业公司为小区内新物业公司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均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履行法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表决程序,在表决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法定表决程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82341.16平方米,未达到案涉小区专有部分面积的三分之二即82907.53平方米以上。同时,某小区业委会选聘某公司为新物业服务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故对黎某等人主张撤销某小区业委会作出的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及聘任某公司为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某小区业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小区内物业服务质量与全体业主生活居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应由业主经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并按法律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程序进行投票表决。实践中,由于业主的表决程序需组织众多业主进行投票,流程较为繁琐,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程序正当性是决议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表决程序,坚决维护业主权益,对业委会违反法律规定,不当行使职权的决定进行否定性评价,为维护小区公共管理秩序提供了价值引领。


编辑  |  袁州区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审核  |  袁州区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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