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 勇当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的开路先锋——《江西省公路条例》修订解读

文摘   2024-12-23 20:38   江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亲自擘画、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交通强国战略实施,赋予交通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的战略定位,要求努力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公路,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公益属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江西发挥“四面逢源”区位优势、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基础支撑。截至2024年8月底,我省综合交通线网总里程22.5万公里,线网密度达到80.6、居全国第5,形成以高速公路为骨架、普通国省道为脉络、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公路通达水平、服务品质和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取得历史性成就。


《江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12月施行以来,对我省加强公路法治化管理,解决公路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完善地方公路法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交通强省建设不断加快,《条例》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公路发展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公路发展新阶段的实际问题,保障我省公路高质量发展,2024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是我省交通运输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公路规划和建设、公路养护、公路保护、高速公路特别规定、农村公路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74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发展、“四好农村路”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建、管、养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相较原《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和特点:

 


深化交通运输改革

明晰公路管理体制机制


交通运输领域深化改革后,我省公路管理体制全面调整,公路管养责任发生一定变化。为适应公路发展形势需要,《条例》对改革后的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相关工作职责由机构改革后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由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二是明确地方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的监管职责由设区的市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村民组织的农村公路建管养职责。

 

加快交通强省建设

提升公路建设养护水平


为加快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立足公路新发展阶段,《条例》对公路建设养护提出新要求:加强公路规划约束,要求公路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新增公路附属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使用等要求。加强养护作业保障,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对跨越铁路、河流的公路的养护作业予以支持配合。加强公路应急管理,明确公路发生坍塌、隆起等特殊情形下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应急养护;要求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提升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筑牢公路安全防线

持续加大公路保护力度


在路产路权保护实践中,有的保护措施缺少法律依据,有的保护措施不够有力有效,公路保护面临较大压力。结合近年来公路管理、治超等经验和成果,《条例》对公路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参照其他省份有关地方性法规,把第四章的章名“公路线路和通行”改为“公路保护”。进一步明确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经依法许可后在公路上行驶的有关要求。完善超限超载治理有关规定,加强源头治超、科技治超、联合治超。要求各相关单位完善公路安全风险隐患联合排查机制,会商确认风险隐患并及时处置。新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规定。

 

打造人民满意交通

推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现代化


随着江西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及路网的不断完善,行业和社会对高速公路的路况维护、经营服务、交通安全等要求全面提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为此,《条例》特别规定:要求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评价,加强服务区和车辆救援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的收费机制,新增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规定;探索高速公路根据不同路段、时段等情况实施差异化收费。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管理、联网收费管理,提升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效能。支持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车辆通行费简易收费站,鼓励探索高速服务区与旅游、文化、物流等融合发展,方便群众出入服务区。要求相关部门在土地、能源、污水排放等方面积极支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切实保障高速公路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


为进一步筑牢“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法治基石,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机制,《条例》特别规定:将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在我省地方公路法规中首次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并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把第六章“乡道村道特别规定”改为“农村公路特别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专章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鼓励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

 

优化货运营商环境

适度调整有关法律责任


原《条例》中的超限处罚标准已无法适应当前货运市场实际,为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执法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助力优化货物运输市场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对部分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完善: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参照相邻省份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超限运输的处罚幅度,明确未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新增对货物源头经营者、管理者未遵守装载规范要求、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法律责任。新增不停车检测点检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超低速行驶、急刹车等方式逃避不停车检测点检测行为的处罚标准。


“人享其行,物畅其流”,是交通运输行业矢志不渝的使命和责任。《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江西公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交通强省高水平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公路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更好地服务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打好头阵、当好先锋!(省交通运输厅赖春游、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罗师供稿








来源:江西人大

编辑:明   爽

校对:刘金山

编审:伍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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