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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答内容如下。
01
新国家标准发布后,未到实施日期,企业是否可以采用新发布未到实施日期的标准,进行样品检测?
答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02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后,企业应该如何做好标准切换工作?应该按照以下哪种方式做标准切换工作:
1、标准实施日期前,企业可以按照旧版标准组织生产。在此期间生产的,仅符合旧版标准的产品,仍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标准实施日期起,企业必须按照新版标准组织生产。
2、标准实施日期前,企业可以按照旧版标准组织生产。但是标准实施日期起,仅符合旧版标准,不符合新版标准的产品不得在市场流通。
答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
03
环境监察人员采样资格要求是?
答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在具备采样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采样活动:现场检查时,环境监察机构可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或者通过环境监测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采样资格后,环境监察人员可以进行现场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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