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要配置多少人员才算够?

科技   2024-12-16 17:02   浙江  


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曾对标建筑行业的八个岗位,讨论过一个问题:“实验室俗称的‘八大员’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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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俗称的“八大员”是指什么?


那么,对实验室而言,究竟需要配置多少人才算足够


实验室人员配置


CNAS准则中的规定并无直接对实验室人员数量进行明确规定,仅确定管理层,而实验室的管理层到底有哪些人员,准则并未进行特别的明确。


CNAS-CL01:201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5.2条款规定:实验室应确定对实验室全权负责的管理层。


CNAS-CL01-G001《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中5.2条款规定:实验室应明确对实验室活动全面负责的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但需要关注的是,2006版本的CNAS-CL01中实验室管理层综合了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所以我们是否就能认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这“三大巨头”组成了实验室的管理层


回头来仔细解析新版的CNAS准则,并未发现这“三大巨头”的称呼。后期实验室的发展中,对实验室管理层的称呼、实验室管理层的组成部分可以根据实验室自身的需要自行确定。然而我们习惯了这“三大巨头”的称呼,后期沿用也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回归到正题,保质保量中的“量”该如何定,这个貌似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毕竟体系是个庞大的整合体,这个整合体中的人数单靠一人却也是无法实现的。不过,在这个体系中同时作为运动员和裁判员自然是不可取的。


实验室人员通用要求


根据CNAS-CL01-G001,除非法律法规或 CNAS 对特定领域的应用要求有其他规定,实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实验室活动。


b) 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如果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应有 10 年以上相关检测或校准经历。关键技术人员,如进行检测或校准结果复核、检测或校准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有 3 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历。

注:关键技术人员还应包括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但 CNAS 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c) 授权签字人除满足 b)要求外,还应熟悉 CNAS 所有相关的认可要求,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注 1:“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 5 年及以上

c) 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 3 年及以上;

d) 博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 1 年及以上

注 2:授权签字人指被 CNAS 认可的可以签发带有认可标识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其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不是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也可以不是全部认可范围,授权范围应根据其实际技术能力确定。



实验室人员特殊要求


实验室的人员的的特殊要求,在各不同领域的应用说明中各有规定。


随着新版评审准则的实施,根据新版评审准则的要求,各领域补充要求也是与评审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的。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也对生态环境监测、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动车检验、刑事技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等7个检测领域检测机构对实验室人员的补充要求进行了详细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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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领域CMA资质认定对实验室人员的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 15%。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


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5、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 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食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1、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2、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其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 技术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应当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

  •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1、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验风险管理的方法。

  • 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检验报告解释人员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


2、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检验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 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0%。

  •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对所采用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确认和预评价的能力,应当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活动。

  •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1、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机动车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


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


3、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


4、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5、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


6、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


7、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刑事技术机构补充要求


1、刑事技术机构申报资质认定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在《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专业领域分类表》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核准范围内;

  • 每个项目至少有3名及以上具有该项目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且至少有1名鉴定人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


2、刑事技术机构对人员的培训应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上岗前培训阶段;

  • 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的工作阶段;

  • 与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发展保持同步的继续培训。


培训计划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水平或工作阶段对人员类别进行划分,至少要能依据不同类别人员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与本鉴定专业的知识要求相适应。

对于涉及鉴定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价,进行必要的监督。


3、刑事技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是在职人民警察。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聘请的外部专家的资质进行确认。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补充要求


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1、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涵盖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电气等相关专业。


2、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其中80%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


3、检测机构与所有人防工程专业管理和检测人员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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