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环评〔2025〕14号
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
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范围
纳入本次监督管理的项目,主要来源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其中,事中监管对象主要为2024 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事后监管对象主要为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要求,抽取38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事中监管范围,抽取31个建设项目(附件2)纳入事后监管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求
市环境执法总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市环境监测中心按照《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要求对附件2中序号1至28的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同时,对附件2中序号1至5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技术复核。执法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及技术复核发现验收报告存在问题的,通过月度工作进展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发现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三监联动”模块将线索移送市环境执法总队。执法监测总体情况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市辐射安全中心按照要求对附件2中序号30-31的建设项目开展事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方式以执法监测为主,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技术复核。执法监测发现辐射环境水平与放射性污染物排放异常或技术复核发现验收报告存在问题的,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发现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三监联动”模块将线索移送市环境执法总队。执法监测总体情况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万 帆,电话:23115648;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电话:23117310;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 朱 斐,电话:23117433。
附件:1. 2024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项目抽查清单
2.2024年下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项目抽查清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