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了399租车,才3个小时就发生事故,保险全赔后,租车行告上法庭索赔14万。法院判了!

文摘   2024-09-14 08:08   山西  

炎炎夏日,新疆乌鲁木齐的街头热浪滚滚。李芳和闺蜜小张刚下飞机,兴奋地商量着接下来的自驾游计划。

“听说这边景点都挺远的,咱们还是租辆车方便点。”小张提议道。李芳欣然同意,两人直奔附近的租车行。

门店里,一排排崭新的汽车闪着诱人的光泽。李芳的目光被一辆白色的别克GL8吸引,虽然日租费要399元,但想到舒适的驾驶体验,她还是痛快地掏了钱。

“要不要再买份无忧尊享服务?多一重保障。”店员热情推荐。李芳想了想,又添了100元。

签完合同,拿到钥匙,李芳迫不及待地坐上驾驶座。“新车就是不一样,开起来真舒服!”她兴奋地对小张说。两人哼着歌,向着第一站景点驶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仅仅3小时后,一声巨响打破了欢快的气氛。李芳为了赶时间,一时心急想超车,不料与对面来车迎面相撞。

刺耳的刹车声后,是令人窒息的寂静。幸运的是,两车上的人都没有大碍。

李芳租来的别克GL8却惨不忍睹,整个车头几乎报废。赶来的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李芳“未按右侧通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李芳懊恼不已,但想到自己买了保险,心里稍稍安慰。果然,保险公司很快介入,赔付了12.98万元。租车行虽有不满,但经过5个月的争执后,还是接受了这个赔偿方案。

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李芳却收到了一纸法院传票。原来,租车行并不甘心,又以合同为依据,将李芳告上法庭,要求她另外支付14万元!

“停运损失、折旧费用,还有180天的租金损失,这些可都写在合同里呢。”租车行振振有词。李芳一头雾水:“保险都赔完了,为什么还要我赔?

案件很快进入审理。法官仔细审阅合同后,发现其中确实有不少加重承租人责任的条款。但这些条款都是预先印好的,租车时并未特别提醒李芳注意。

“这属于格式条款,且明显加重了承租人责任。根据《民法典》,此类条款无效。”法官解释道。

同时,考虑到李芳已购买了额外的保险服务,法院最终驳回了租车行的诉讼请求。

租车行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但二审法官仍维持原判,认定租车行主张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件尘埃落定,但引发的讨论却方兴未艾。租车遇到事故,责任该如何界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有效?保险赔付后,是否还需要额外赔偿?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若有不足,再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租车行要求李芳额外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作为专业的租车服务提供者,租车行应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比如提醒承租人注意行车安全,告知车辆性能等。未尽到这些义务,租车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案件给广大租车者敲响了警钟。租车虽方便,但也要谨慎对待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加重自身责任的条款。同时,购买合适的保险也很重要,可以在意外发生时提供有力保障。

对于租车行来说,虽然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也要遵守法律底线,不能滥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只有租车双方互相尊重,诚信经营,才能推动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你觉得,租车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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