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取证难困境?民事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取证难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

职场   2024-12-04 12:18   福建  


在民事诉讼的复杂棋局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常常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取证难。这一困境不仅影响着案件事实的清晰呈现,更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潜在的威胁。当关键证据如雾中之花,难以捉摸时,案件的裁判便可能因证据链的断裂而偏离公正的轨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岌岌可危,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亦随之动摇。

一、取证难: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想象一下,在一起错综复杂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因取证之路布满荆棘,无法证明侵权行为的确凿存在及其造成的损害程度。这时,侵权方或许就能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受害者只能无奈地望着正义的天平倾斜,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仿佛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这正是取证难所带来的恶果,它不仅让受害者的心灵受伤,更让法律的尊严受损。

二、“依职权调查取证”:难以触及的法律之光

面对取证难的困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往往会将希望寄托于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依职权主动出击,为他们揭开证据的面纱。然而,现实却常常令人失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如同一道紧箍咒,严格限制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只有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特定诉讼以及程序性事项等五种情形下,法院才能主动出击。除此之外,法院的调查取证均需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因此,“依职权调查取证”在实务中犹如凤毛麟角,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依申请调查取证”:前提与困境

既然依职权取证之路难以走通,那么依申请调查取证又是否可行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给出了答案。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只有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人民法院才能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意味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前提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穷尽了自行取证的方式。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前提往往成为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绊脚石。许多法官将“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作为衡量“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标准,生怕自己的行为越雷池一步。因此,当事人的申请往往石沉大海,难以得到法院的积极回应。

四、申请“调查令”:取证之路的新曙光

在取证难的困境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逐渐成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一大利器。对于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代理律师通常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获得。这种方式不仅操作简便,而且效果显著。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调查令也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在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应以程序性证据为限;对于涉及实体问题的证据,则需在立案后申请。此外,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调查令,但应限于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当然,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调查令的申请与使用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还需遵循受理法院所适用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

五、申请“书证提出命令”:法院调查取证的有效补充

除了申请调查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当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若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取证方式,尤其是在对方掌握关键书证且不愿配合的情况下。实务中,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应充分说明相关书证与讼争事项的关联性、必要性,并尽力提供对方当事人控制掌握相关书证的证据。

六、综合运用策略:复杂案件中的取证智慧

在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单一的取证方式往往难以奏效。因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巧妙地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方式。他们可以先尝试自行取证获取部分基础证据,再依据这些证据申请调查令去调取关键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若遇到书证在对方控制且对案件走向极为关键时,则适时申请书证提出命令。通过合理规划不同取证方式的运用顺序和时机,他们可以提高取证的效率和成功率,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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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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