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成研究 | 从法律视角看文体界的“饭圈文化”

学术   2024-09-04 18:44   北京  



【引言】 
     在当今时代环境变迁、网络媒介迭代升级的背景下,我国网络新媒体技术的易接触、易掌握性使粉丝群体极容易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方式行使话语权利,在构建自身文化领地的过程中,基于“饭圈文化”的资本化、情绪化等特性,近些年来频繁引发演变为网络暴力、人身攻击、攀比式应援、控制网络评论等负面事件,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等各类有害信息肆意蔓延,催生了诸多非理性的追星行为。“饭圈文化”正逐渐侵蚀文体领域,引发舆论关注,本文将重点从法律视角系统分析、解读文体界的“饭圈文化”,以期为读者带来启发、思考和警示。              


一、关于“饭圈文化”

(一)“饭圈文化”的含义

“饭圈”是粉丝对所属的追星群体的统称,又名“粉圈”,是“粉丝圈”的简称,“粉丝”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 Fans ,它的本义是“迷”,顾名思义,“饭圈文化”即"粉丝圈"的文化,本质是一种追星文化,具有多层次性、运作正式性、功能完善性、规模大型化等明显特征。

(二)“饭圈文化”的由来
   “饭圈文化”最早来源于日本的同人文化,“同人”一词原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们、同好,是一种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亚文化现象。“同人”一词最早于二十世纪初期由日本引入中国,在我国五四时期,志趣相同的人合办的刊物被称为“同人刊物”。二十世纪末期,伴随网络同人文化的发展,中国重新引入“同人”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粉丝规模、社群的壮大,原先的个体自发行为逐步发展为如今的规模化、产业化的亚文化现象——“饭圈文化”。

(三)国外粉丝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上世纪80年代,粉丝文化迎来第一次研究浪潮。美国著名文化研究学者、大众文化理论家、传播学教授约翰·费斯克(John Fiske)提出了粉丝是“生产性受众”和“参与性文化生产者”的“迷”文化理论,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作为粉丝文化理论的另一代表人物,以学者身份研究粉丝社区、粉丝消费和粉丝文化实践,他的《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性文化》已成为粉丝研究的经典著作,詹金斯指出:在文化产品的消费中,粉丝却有很大的自主权,在新旧媒体的碰撞之中,粉丝文化的跨媒介性、参与性、集体性更加突出。同时,詹金斯认为粉丝圈是一种参与性文化(participatory culture),这种行为背后其实就是在争夺注意力资源,这是在偶像工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
      第二次浪潮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粉丝现象被纳入到社会、文化阶层中加以研究。这一时期,法国思想大师皮埃尔•布尔迪厄将消费社会学相关理论应用于粉丝文化现象,他的《区分:判断力的社会批判》一书开始更多地关注粉丝如何选择喜爱和追随的对象,以及粉丝的消费如何反映所处时代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本,考察粉丝社群内部运行机制是否在复制主流社会的等级制度。
      第三次浪潮兴起的大背景是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崛起,这一时期学者开始着眼于粉丝的消费实践和行为的内在动机。马特·希尔斯(Matt Hills)于2005年出版的《迷文化》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此书对粉丝的定义有具体描述,也指出任何既定的迷文化(即粉丝文化)不再只是一个社群,同时也是社会层级,更强调了新媒体环境中迷群研究的重要性。

(四)国内粉丝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国内粉丝文化现象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对香港明星粉丝之间的较量引发了华语娱乐圈第一次粉丝间的角逐,最典型的如“谭张争霸”,两派粉丝的狂热崇拜和锋芒较量导致这两位知名歌手均在不同时期宣布退出歌手或不再参与音乐领奖台。这一阶段的追星仅限于个体行为,其次多为青少年的行为,粉丝文化尚处于一个孕育时期,粉丝研究主要关注青少年偶像崇拜心理等方面。
      2005年以后国内粉丝研究才正式兴起,电视选秀节目《超级女声》、《快乐男声》等选秀类节目的热播掀起了全民娱乐的热潮,引发各领域研究学者对于粉丝现象的关注。这一阶段的粉丝研究从亚文化、经济等角度出发,对新媒体时代的粉丝现象展开探讨,关注粉丝文化崛起的社会意义。

      目前国内关于"粉丝"的研究角度大致有两个方面:
      一是从亚文化角度出发的研究,对粉丝产生的文化背景、“粉丝”现象本身及粉丝行为、心理动因、进行分析和研究,认为“粉丝”是最主动的一群受众,具有极强的参与性、互动性、积极性,同时研究粉丝社群的互动机制、权力分布和组织架构,考察粉丝的参与实践与身份认同,具有极强的部落性、沉溺性与狂欢性。
      二是经济与产业角度下的研究,考察“粉丝”引发的“粉丝”经济现象,认为粉丝消费是粉丝群体区分和认同的基础和文化意义的符号。在消费主义和大众传媒的结合之下,粉丝强烈的消费欲望、狂热的消费行为,在市场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催生出职业粉丝与粉丝经济体。

 二、“饭圈文化”下粉丝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赠与行为
    “饭圈文化”中的投票、打榜等粉丝应援行为在当下的粉丝文化中屡见不鲜。粉丝基于为偶像拉人气、提升影响力而出资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行为。《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赠与行为的主体首先应当满足民法典规定的行为能力要件。《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结合未成年人赠与的数额、经常居住地的经济水平家庭收入情况以及该地区近似年龄的一般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在未成年人实施的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

(二)委托代理行为
      明星知名度越高,粉丝数量越多,层级越清晰,分工越明确。“饭圈”早已不再是无组织的散乱个体,而是以明星为中心,以粉丝为主要参与者的后援会。后援会的核心成员诸如歌迷会、影迷会的会长、副会长也就成为了普通粉丝与明星之间的桥梁。粉丝自愿赠与偶像的资金或礼物等,也会由后援会统一集中管理,用以维护偶像形象、提升偶像热度。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应定性为委托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164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粉丝应援的行为模式是零散的粉丝作为委托人是先将其自愿赠与的财/物等交予代理人(应援会的核心成员),再赠与偶像本人(相对人)。根据《民法典》该条规定,如应援会的核心成员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应援会的核心成员与明星之间串通损害粉丝利益的,明星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买卖行为或租赁行为
      粉丝文化进一步催生了粉丝经济与流量收益,为了提升粉丝黏性以获取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资本方往往会通过“为偶像消费”的旗号,刺激粉丝购买明星杂志、专辑或代言商品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一般消费行为,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居多,当然也不排除租赁合同等行为。

三、“饭圈文化”的法律责任
   “饭圈文化”不仅挑战了社会公德与道德底线,在法律层面可能构成诽谤名誉、侵犯隐私等侵权行为,更有可能触犯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罪名。面对“饭圈文化”中的种种乱象,法律法规已经划定了明确的红线。对于受“粉丝文化”被力捧的明星还是被贬低的明星,侵权行为人都可能存在侵犯以下权利或触犯以下罪名。
(一)民事责任
 1、侵犯名誉权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对此类案件的检索,笔者总结出此类名誉权纠纷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侵权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直接的对应性,并非泛指粉丝群体。(2)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具有主观、明显恶性,意在降低侵权对象的社会评价。(3)损害名誉权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可以以言语、行为侮辱的方式毁损他人名誉,也可以诽谤即故意捏造并散步虚构事实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饭圈文化”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社交网站中评论复制、转发他人的网络言论的行为不能免责,粉丝在网络空间评论时复制他人的言论,也应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承担禁止包含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审核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具有侮辱、诽谤等性质的言论,粉丝明知其具有不当性仍然传播和故意扩散的,主观恶意明显,不能成为粉丝免责减责的事由。
      二是由于职业性质的特殊性,公众人物要接受公众对于其个人形象、演艺风格、个人实力、文艺作品等内容的公开评价,其中自然包括质疑、负面评价等,但此类评价只要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谩骂,表达内容未明显偏离公知事实,则不构成侮辱、诽谤,公众人物应正确接纳且体现出比普通公民更高程度的容忍,但这种较高的容忍义务主要针对的是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公众知情权与舆论监督权并不能豁免人身攻击的侵权责任,一旦言论超出了必要的界限,仍然构成侵权行为。

2、侵犯姓名权、肖像权
    “饭圈乱象”下的粉丝畸形行为,有可能侵犯被攻击、被贬损明星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由于明星是自然人,所以其姓名权、肖像权受《民法典》的规范和制约。
     《民法典》第1017条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被明确纳入了立法保护的范畴。
     《民法典》第1018、101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无论是被力捧的明星还是被贬低的明星,隐私权一直都是明星屡屡遭受侵犯的法定权利。作为公众人物,明星因其职业特性,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侵权行为如果超过一定的界限,就有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详细列举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几类侵犯隐私权的不法行为。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损失赔偿的范围除包括经济损失也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人格权侵害导致的精神痛苦或损害本身难以量化,所以这种痛苦或损害并不一定必须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情况下以发生了足以产生这种影响的行为来认定。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携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还将结合个案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及公众形象、侵权的传播影响力等综合因素来酌情判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在实践中,“饭圈文化”下的被侵害主体往往受限于身份无法正面回应,同时在收集证据以及维权的时间、财力和精力等方面成本极其高昂的背景下,有些被侵害主体会选择放弃维权,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鼓励更多的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让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才能逐渐消除“饭圈”杂音,惩治“饭圈”乱象。

5、“饭圈文化”下的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于“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进行相关链接的删除工作,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侵权通知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其明知道该链接的内容已构成侵权却依然将该链接公开,公众得以浏览阅读,则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公民言论自由和“饭圈文化”泛滥滋生的大背景下,社交媒体平台应当依法完善内部自查机制,从源头处加强对网络用户信息审核和内容发布的审查机制,对营销号、僵尸号、网络水军等用户及时监测。对于在社交媒体评论中发表言论明显不合规范,缺乏理智,涉嫌侵犯他人权益的账号发布者,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及时制止不当言论的广泛传播与发酵,对于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账号发布者甚至可以将其清退该社交平台。

(二)刑事责任
      因此类行为触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故本文用较多篇幅阐述了“饭圈文化”下粉丝畸形行为可能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尽管如此,仍值得大家关注、重视、警示此类案件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
      2023年底,上海静安警方破获的两起案件显示:在社交网络平台上,有不法人员售卖明星的航班信息和明星的身份证号码,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条款,已购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倒卖有价票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暴力往往伴随着侮辱诽谤等言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严重者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都对“饭圈文化”、“饭圈乱象”产生的网络暴力、侵犯隐私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文体界“饭圈文化”的典型案例
(一)肖战227事件
      2020年2月,明星肖战的粉丝不满一篇名为《下坠》的同人小说对肖战形象的设定,在网络上对一些涉及肖战的作品和人物进行恶意评价和攻击,随着事件的发酵,肖战粉丝与其他网友之间的争执不断升级,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舆论事件。这场争议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同时,这一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明星粉丝文化、网络言论规范等问题的思考。
      在互联网新媒介时代下,经纪机构亟需关注复杂多元的饭圈文化生态,切不可为了一时的流量而放任此种互撕谩骂、拉踩引战持续发酵,否则,一旦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明星将会为这种放任行为付出惨重代价,毕竟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域。粉丝的谈论、评价行为虽然对于公众人物等本身也是正向反馈,便于公众人物公众形象的塑造,但粉丝在讨论、评价事件的过程中应严格把握尺度,切忌触碰法律红线。

(二)巴黎奥运会女乒单打决赛相关事件
      2024年8月3日,两位优秀的中国乒坛健儿正在为全世界球迷献上一场精彩绝伦的乒坛盛宴,这场中国队包金揽银的决赛现场出现了极不和谐的一幕:部分观众为运动员喝倒彩,比赛结束后,一些极端的粉丝还在各类社交媒体上有组织地发布、转载各种攻击诋毁言论。 
      关于网络平台上的相关造谣、侮辱事件,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已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女,29岁)抓获,其对在网上发泄情绪,发表诋毁相关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言论供认不讳,大兴公安分局已依法对贺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24年8月15日,公安部公布四起打击整治涉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除前述北京公安机关侦办的贺某某涉嫌诋毁案外还有以下三起案件:1、广东公安机关侦办的王某涉嫌诋毁案。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女,38岁,广东广州人)多次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辱骂、诋毁乒乓球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8月13日,广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山东、河北公安机关侦办的盖某、徐某某涉嫌网络暴力案。查明盖某(男,23岁,山东烟台人)于8月3日晚,编造所谓的《五问XX》(内容主要为质问巴黎奥运会某项目冠军),徐某某(男,23岁,河北石家庄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公开发布,该文章在网上大量扩散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山东、河北公安机关分别对该2人予以行政处罚。3、河南公安机关侦办的杨某某涉嫌网络暴力案。查明杨某某(女,18岁,河南焦作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公开辱骂体操运动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河南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竞技体育比赛不靠人气,靠的是竞技实力。粉丝的过激应援会严重干扰运动员的训练、比赛、生活。粉丝应提升对体育比赛与运动员拼搏本身的欣赏能力,为运动员创造一个持续专注、沉浸比赛的外部环境,这对他们在比赛现场的临场发挥至关重要。“饭圈”的“圈”不能肆意逾越边界,既不能随意挑战道德底线,也不得有意触碰法律红线,否则终将会被“圈”反噬,落入法律制裁的“套”中。

五、整治“饭圈文化”的最新动态
      2021年6月,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针对网上“饭圈”突出问题,重点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全面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挑动对立、侮辱诽谤、造谣攻击、恶意营销等各类有害信息,重点打击5类“饭圈”乱象行为。
      2024年8月17日,中国乒乓球协会、中国体操协会均发布声明,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整治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行为,并强烈谴责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以“饭圈”形态编造谣言、传播不实信息、煽动网民情绪,对运动员、教练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辱骂、诋毁、诽谤等恶意行为已严重干扰运动员的正常训练和比赛,给相关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家庭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2024年8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召开整治体育领域“饭圈”乱象专题工作会,局长高志丹强调要把整治“饭圈”乱象纳入体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范畴,坚决遏制体育“饭圈化”愈演愈烈态势,坚决铲除畸形“饭圈文化”在体育领域滋生滋长的土壤和条件,为体育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实现营造稳定有利发展环境。高志丹指出,“饭圈”乱象严重扰乱体育工作秩序、破坏体育行业声誉、损害体育战线形象,严重扭曲体育精神、消解体育价值、弱化体育功能,已经成为影响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风险因素。

总   结
“饭圈”文化不仅侵害了特定个体的相关权益,也侵害了本应积极健康发展的行业生态和社会生态。遏制文体界“饭圈”乱象,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法律惩治,确保“饭圈文化”中的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粉丝应时刻保持理性,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构建一个更加理性、和谐的粉丝文化生态,让“谦逊、礼貌、谨言慎行”等形象取代对传统粉丝“疯狂、攻击性、缺乏理性”的负面形象,守好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才能推动我国文体产业健康发展。

引用注释
1、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性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2月出版
2、马特·希尔斯(Matt Hills)《迷文化》,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于2005年出版

3、2020年311日《检察日报》:《评判肖战的两个维度》
4、2024年8月15日公安部网站公告:公安部公布4起打击整治涉体育领域“饭圈”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宣 瑄


乾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部


个人简介

专注重大争议争议解决、影视文娱、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曾担任多年知名影视、港股上市科技公司法务负责人,具备丰富的涉外/国内法律实战和管理经验,曾代理过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司法领域、影视文娱类、知识产权类争议案件,并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且是点睛网律师网络学院、万法通、法律铭家讲堂的高级培训师、高级讲师,所录制的影视文娱、知识产权系列课程深受广大律师学员好评。社会职务还包括: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互联网、影视传媒法律研究员,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首期入库专家,北京市民商法学会会员,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工作语言:英语、普通话、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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