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治日报
如今,网购已经深深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本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的购物信心,推动电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这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却成了部分人的“发财之道”,他们利用这一政策存在的漏洞,精心策划、巧妙实施着一系列欺诈行为,给电商平台、商家以及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相继发布“职业退货人”利用平台退款规则漏洞牟利的案例。
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牟利获刑
青浦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显示,小雅(化名)借“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在购物后故意只退空包或者赠品,骗取平台退款。在完成虚假退货操作后,小雅联系回收商家将剩余商品进行售卖,以此实现二次获利。同时,为了逃避平台监管,小雅频繁注销旧账号并注册新账号。短短5个月间,小雅以自己或他人的账号在平台购买手机、电脑、手表、项链、化妆品等物品,均利用上述方式进行虚假退货,骗取平台退款共计13万多元。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量刑情节方面,小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青浦区法院判定:小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职业退货人’构成诈骗罪的主要原因是,通过只退空包或只退赠品,编造退货虚假理由,制造已退货假象,达成解除合同合意却无履行退货义务的真实意图,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要件。其次,申请退款且积极占有退款属于恶意占有,逃避返还财物,不仅非法获取平台退款,还二次销赃获利,并通过注销账号注册新号重复虚假退货行为以逃避监管。”
频繁退款为何能成功?
公开资料显示,在该案中,小雅发现平台漏洞源于一次正常的退货经历:小雅经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物,某次退货时不慎少退了部分商品,但几天后平台和商家不仅未让其退回未退的商品,反而进行了全额退款,自此小雅萌生了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骗取退款的想法。
在朝阳区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与小雅的诈骗路径几乎一致。
胡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物,偶然发现申请退货时,平台在没有实际收货前立即退款,快递员收包裹时亦未认真审核,遂产生利用退货漏洞“发财”的想法。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4月,胡某下单购物后,虚构退货理由,线上申请退款,线下寄回不符的低价物品,骗取退款达两百余万元,之后将未退回的正品在二手平台售卖获利180余万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在案款物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胡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职业退货人”缘何能够成功骗取退款?
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条件地赋予消费者后悔的权利,新增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职业退货人’会用手机拍下从购买到退货的整个流程。在‘职业退货人’完成举证时,商家即使收到空包裹后也因无法判断退货过程是否被调包而难以举证,平台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相信消费者,进而平台在未获商家同意或确认的情况下,强制商家采取保证金或降分等方式来满足消费者。”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部分电商平台更是根据用户信用度,提供了“退款秒到账”服务,在消费者填写完退货单号后,平台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平台会先行将货款退给消费者,减少退款时长。
张茜指出,小雅和胡某可能利用了平台这种特殊的退款服务,只退空包或赠品,寄出包裹后,先通过平台审核,从而获得了平台垫付的退款。
可进一步建立分级监管机制
实际上,早已有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诈骗牟利的情况,当时的骗术用的是以假换真的模式,而非如今明目张胆的空包寄回。
201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以假换真的退货案。具体情况是:2017年10月起,段某用本人及父母身份信息注册多个网购账号,在某平台两化妆品店铺下单数百次,收货后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用假冒产品冒充部分货物寄回骗取退款。法院查明,2017年12月,段某申请退货退款两百余次,其中11月至12月申请120余次,退款金额17万余元,成功退款12万余元。余杭区法院最终认定段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随着电商产业的壮大和相关规则的广泛普及,“职业退货人”这一群体似乎在不断壮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不言而喻。
朱巍指出,“职业退货人”对网络营商环境产生多方面负面影响,破坏商家、消费者、平台间信任关系,导致相关主体需投入更多成本弥补信任缺失漏洞,如消费者为确保商品未被调换而拍照取证;商家为避免被勒索增加经营成本,采用特殊包装、添加标记等,这些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导致消费者承担费用远超正常水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职业退货人’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平台或者商家为了应对‘职业退货人’,可能会对退货行为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这样对普通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有可能产生一定的难度。”
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朱巍认为,平台在消费者和商家间应起到平衡和监管的作用,“当遇到消费者是骗子时,平台应及时报警报案,甚至可以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行为特别不良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列为不受欢迎的人,以约束不良行为”。
刘传稿建议,可以进一步建立分级监管机制,商家如果发现恶意退货行为,可以将退货人信息上传至平台,平台根据消费者注册时间、购物数量、金额以及退货数量、金额等情形进行分析,根据退货占购物的比例,确定不同的风险级别,以此采取不同的应对举措,以此甄别是正常消费者还是“职业退货人”。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军还建议平台、快递、商家之间应建立高效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实时信息传输和共享,这有助于各方及时了解退货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商品的真实状况,从而更有效地防范恶意退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