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版丨《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

民生   2024-11-10 17:41   辽宁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厅(局、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1月6日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

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以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全面准确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防新增、去存量、控风险,从源头上减少 土壤污染和受污染土壤的环境影响,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风险,促进 土壤健康和永续利用,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保护优先,源头预防。严格保护未污染土壤,推动污染防 治关口前移,强化空间布局、产业转型、清洁生产,健全土壤污染 源头预防体系。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重点区域和行业,因地制宜采 取措施,开展一批专项行动,解决一批长期积累的土壤和地下水严 重污染问题。

——分类施策,系统治理。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 入管理,加快构建各要素协同防治、多部门联动监管的土壤污染源 头防控机制。

到 2027 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 到 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 2030 年,各项指 标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政策体系

(一)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衔接国  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动态调整优先保护类、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数量和边界,细化并落实分类管 理措施。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区内各类开发 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 用。完善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划定技术要求,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区,精准编制差异化准入清单,提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 控要求。形成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分区成果,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体系,并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

(二)加快产业绿色化转型。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要求。减少独立焦化企业,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 全面关停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 7.5 万吨/年以下(单 炉产能≥5 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 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等涉及炼 焦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挥发 性有机物(VOCs)治理装置。限制上马采用PS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 炼项目,加快推进铜冶炼PS转炉的环保升级改造。2025 年底前,淘汰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6 年底前,鼓励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完成 单层钢质地下储油罐排查,渗漏风险较高的,结合生产周期完成更 新替代或防渗改造。

(三)推动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有色金属矿采 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 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气态及粉尘等无组织 排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审核及监管要求。工程设计应按 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为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 染提供工程条件。在健康、环境等技术规范和绿色工厂、绿色工业 园区、生态工业园区评价体系中,增加或完善源头防控要求。推动 电镀企业入园,因地制宜规范电镀(集中)园区建设。

(四)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加强 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保护。鼓励黑龙江等省份探索开展黑土地 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盐碱地生态环境保护。新建涉重 金属排放企业,要在相关建设项目中加强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土 壤的累积性风险分析,存在风险的,要采取防控措施。

三、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五)强化重点单位环境管理。严格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 理,确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 纳尽纳。加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环境管理,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 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 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完善重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全面查清隐患并落实整改,优化提升自行监测工作质量, 积极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 化改造。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污染。持续推进重点行业 防渗漏、隐患排查、周边监测等技术规范制修订。排放涉镉等重金 属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 期监测,评估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性风险,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范环境风险。

(六)严防污水废液渗漏。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 治。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 化工企业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深入推进化工园 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涉重金属 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组织对蒸发塘建设、运行、维护等 情况开展排查整治。

(七)减少涉重金属废气排放。持续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  焦化行业和燃煤锅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动已完成超低排放 改造的企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制修订。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 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 的区域继续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上述省(区) 以外 的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重点聚焦有 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在受污染耕地集中地区,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呈 上升趋势的地区,经排查主要由大气污染源造成的,采取相应的污 染源头管控措施。推动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行业颗粒物深度治理, 实施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加强除尘工艺废气、生产车间低空 逸散烟气收集处理。

(八)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摸底排查和分级分 类整改,全面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严密防控危险废 物环境风险,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推进全过程信息化 环境管理,严格管控最终填埋处置。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转移、 处置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推进大宗固 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提升 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大宗固废净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强化防渗等措施落实。加强生活垃圾填 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运行监管,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地表水与地下 水导排、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对库容已满的规范有序 开展封场治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

四、解决长期积累的严重污染问题

(九)强化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整治。全面启动受污染农用地溯 源,推动各县(市、区)应查尽查,分阶段应治尽治。2027 年底前, 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基本完成溯源。优化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路线,对于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协同开展矿 山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

(十)推动重点区域污染地块治理。加强产业转移、城镇人口 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等地块监管,有序推动暂不开 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开展沿江 1 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 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查清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 太湖等 1 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采取风险 管控或修复措施,严防污染入江。

(十一)加强重点行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选择钢铁企 业等大型腾退地块,探索分片分期风险管控和修复。2027 年底前, 建立农药原药制造、焦化企业腾退地块清单,逐步查清土壤污染状 况,采取措施管控土壤污染。农药原药制造等企业腾退重度污染地 块原则上优先拓展生态空间,确需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 工程,应采取措施严防异味扩散。

(十二)实施高风险地块重点管控。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理, 针对周边存在饮用水源、居民区等敏感受体的高风险地块,建立重 点管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清理地块内残留污染物,阻断污染扩 散途径,消除对敏感受体的影响,2027 年底前清单内地块完成重点 管控。对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实施风险管控工程,2027 年底 前,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五、健全体制机制

(十三)健全法规制度。配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法治保障。研究完善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 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 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用于地价评估、资产评估、 资产抵押、债权清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约定等参考。完善耕 地轮作休耕保护补偿机制, 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黑土地 保护性耕作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十四)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全国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 工作机制作用,每年向国务院报送工作进展。推动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土壤环境管理等多源数据共享,形成土壤污染源头 防控“一张图”。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 享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 查。

(十五)注重典型引领。开展重点城市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成效 评估,打造一批样板城市。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 征集一批典型案例。构建履行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责任激励机制,培 育一批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头部企业。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推进能力建设。完善全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 并定期开展监测。开展卫星遥感常态化监测和综合分析研判。2026 年底前,启动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2027 年底前,启动第二次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十七)严格监督执法。定期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形势与成效分析,并加强成果应用。制定完善执法技术指南, 加大执法力度。 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积极推动相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好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十八)强化科技创新。持续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科技支撑, 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协同防治、污染物生物可利 用性与生物累积效应评价、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降阻产品的重金 属土壤污染风险、新污染物治理等相关研究。加强泄漏快速检测、  无损渗漏探测、低扰动低成本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等新技术、  新材料、新装备研发应用。

(十九)拓宽资金渠道。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对重点地区予以政策倾斜。用好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 合条件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作 用,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稳妥推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环境责任保险。 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法规、标准和 知识宣传解读,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作用,开展源 头防控专题培训和科普教育,提高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水平,增强全 社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意识,持续提升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能力。


生态环境学习
解读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解答环境监管、执法和督察有关问题。与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合作,为基层环保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企业、监测和鉴定、环保管家以及能源低碳从业者,未来想从事环保事业者,做好专业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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