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四)

健康   2024-12-21 12:03   天津  





 

普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四)

 

在艾滋病防治的工作中,政府各部门承担着多方面重要职责,众多部门协同合作,形成了全面而系统的防治网络。从本期开始津小预、津小控要跟大家讲讲《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的部门责任,《条例》对部门职责有着详细且明确的分工和合作要求。作为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联系中的牵头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本期将介绍《条例》中规定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任中的几项重点职责。

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制定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规定艾滋病检测情形和布局实验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组织执法。《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除上述职责外,卫生健康部门对于艾滋病防治工作还是行业的主管部门,责任十分重大,任务也最重。


相关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一)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三)



来源: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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