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服务 | 鉴定报告存瑕疵能作为申请赔偿的依据吗?

时事   2024-10-15 21:20   河北  

2022年4月某天,荆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辆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处超车时,与同方向前车马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马某某及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荆某负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到当地人民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4000余元,后又到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5天,产生医疗费100000余元。该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显示,张某右侧开放性趾骨骨折,右侧第一跖骨骨折,右侧第一跖趾关节脱位,右侧肋骨骨折(8~12),右侧气胸等。

后来,张某到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报告显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目前遗留左侧8、10肋骨畸形愈合(共计2处),伤残等级为十级;目前遗留右足第1趾自跖趾关节以远缺失,第2、3、5自近节趾骨远端以远缺失(残端大于1/2),其足功能丧失分值为25分,伤残等级为九级;目前全身多处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5.16%,伤残等级为十级。

荆某与某某汽车公司系挂靠关系,涉案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所牵引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荆某,挂靠并登记在某某汽车公司名下进行经营,并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荆某向张某支付4400元,马某某支付1000元,某财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90800元。张某认为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太低,不足以支付自己的医疗费及后续康复费用,遂将某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按照法律规定,涉案车辆在某财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应由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由某财险公司在涉案车辆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据荆某在涉案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按70%的比例进行赔偿,最后判决某财险公司共赔偿张某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280000余元;马某某赔付张某损失49000余元。

某财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某财险公司认为


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3号]》,张某的后续诊疗项目自2020年开始已经不能作为鉴定的类别或者项目,同时认为张某的伤残等级没有达到九级伤残,由此可见该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被上诉人赔偿残疾金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符合《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九级伤残的认定的标准。此外,根据规定,在诉讼前单方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并不被法律所禁止,而某司法鉴定所是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本次鉴定过程、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马娜

责编:王书军  

监制:李建辉   

来源:河北工人报 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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