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政务   2024-12-01 17:4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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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就2025年昌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林区、草原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相关规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落实林区网格化管理和常态化巡护。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荒烧炭等行为。

(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要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经审批的用火,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责任人和充分的扑救准备下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用火。

(四)全县各森林草原防灭火单位(部门)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扫防火码、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物品的,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严防重点人群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凡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处理,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部门。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吴再忠 / 编辑:杨  波

投稿邮箱:cnxcbj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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