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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本是一件放松的事
但酒后还要驾车
那就很“刑”了
崇义法院提醒:
切莫表演
“空中飞人”!
被告人陈某来到崇义县城状元楼参加乔迁宴,期间喝了一些白酒。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城北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城北大道高速出入口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后,车辆失控倒地滑行,致被告人陈某从摩托车上甩飞出后与由高速出口往崇义县城方向行驶实施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身体严重受伤和三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6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图片来源:网络
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撰稿:黄先征
编辑:黄先征
一校(审):吴 均
二校(审):肖 平
三校(审):谢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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