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侯某共同出资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成立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陆续招录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管某某、宋某某、孔某、谭某、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刘某、樊某某等人为公司成员。为谋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人员通过频繁拨打电话、言语威胁、恶意投诉等“软暴力”手段对某某公司借款人进行非法催收,滋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借款人所在单位工作秩序,对众多借款人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目前已查明,该公司承接催收案件累计1.7043万件,被催收人员分布于全国多个省市,已查证被害人76人,查实恶意投诉110次,其中造成被害人婚姻破裂、受到谈话提醒、单位工作电话长期被占线等恶劣结果。胡某某等15人通过非法催收行为收回借款合计386.918343万元,收取佣金服务费100.145034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侯某纠集多名催收员多次对借款人及同事、单位等采用频繁拨打电话、言语威胁、恶意投诉等“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管某某、宋某某、孔某、谭某、刘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刘某、樊某某作为催收员,对借款人及同事、单位等采用频繁拨打电话、言语威胁、恶意投诉等“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投稿:刑事庭刘建军
编辑:黄先征
一校(审):刑事庭
二校(审):肖 平
三校(审):谢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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