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林琪从方璐处借款60万元,借期180天,借条上还有担保人贾晶晶的签名捺印,还和方璐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在借条下方记载了收款账户,是担保人贾晶晶名下的账户。当天,方璐向这个账户转账60万元,林琪、贾晶晶共同向方璐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借款之后,担保人贾晶晶陆续向方璐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9月,共计支付合计23000元。可是后来林琪和贾晶晶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方璐把二人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林琪、贾晶晶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被告之一林琪不服判决,上诉到济南中院,济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其次,利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过高的利息可能不予保护;最后,资金往来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尽量避免现金交易。
编辑:黄先征
一校(审):吴 均
二校(审):肖 平
三校(审):谢小川
尊敬的父老乡亲:
崇义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您对崇义法院在廉洁、效率、作风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法院民意受理中心热线0797-8312368。
期待您的关注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