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矛盾本是常事
可一旦怒气上头
做出傻事
就不能以“常事”处理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崇义县横水镇新坑村家中与其母亲发生口角后,产生厌世情绪和放火的犯罪意图,遂使用打火机将其化粪池边上的干燥杉树枝点燃并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崇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ND
撰稿:黄先征
编辑:黄先征
一校(审):吴 均
二校(审):肖 平
三校(审):谢小川
尊敬的父老乡亲:
崇义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您对崇义法院在廉洁、效率、作风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法院民意受理中心热线0797-8312368。
期待您的关注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