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收购商哈某和丁某来到博尔通古乡阿热勒托别村、肯阿根村收购青贮玉米,他们与村民口头约定,按照每公斤0.3元的价格收购,并承诺在收割、运输完毕后支付收购款。
两人在两个村共收购青贮玉米1400吨,总金额42万元。村民们多次催要收购款,哈某与丁某却以一四一团某牛场未付货款为由,迟迟不予支付。
10月14日,阿热勒托别村、肯阿根村村民代表到一四一团某牛场询问得知,牛场已向哈某与丁某支付了部分货款。鉴于此,他们到一四一团司法所申请调解。
受理调解申请后,一四一团司法所立即启动兵地联调工作机制,与博尔通古司法所取得联系并通报纠纷具体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一四一团司法所和博尔通古司法所约定时间联合开展调解。
调解中,一四一团司法所所长黄刚认真听取村民代表对于纠纷具体情况的叙述,与博尔通古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核实实际收购玉米的吨数和应付款项明细。
黄刚了解到,牛场前期支付给哈某和丁某的部分货款被他们转作他用,两人当下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玉米收购款。
针对这一情况,黄刚向哈某、丁某释法说理:“民法典中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你们有难处可以理解,但你们已经收走了村民的青贮玉米,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是你们的法定义务,如继续拖欠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听完黄刚的解释,哈某、丁某认识到拖欠收购款的行为,已造成村民利益受损,承诺在2024年10月30日前向村民支付收购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0月29日,黄刚回访得知,哈某、丁某已按约支付42万元玉米收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