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赵某愁容满面地来到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他沮丧地对工作人员说:“我太倒霉了,好心帮忙却导致伤残,至今没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
2023年8月31日,赵某和汪某、吴某三人驾车前往第八师一五零团某连队拉运青贮饲料。装车过程中,汪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陷进农田,让赵某和吴某帮忙拖车,吴某驾驶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对汪某的车辆进行拖拽,赵某在两车一侧负责指挥。拖车过程中,赵某用手扶着连接钢绳的拖车销,吴某驾车向前行驶,就在连接两车的钢绳拉紧瞬间,拖车销突然翻转,击中赵某面部,致其受伤。事后,赵某被送往一四九团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多次治疗于2023年11月6日出院。经医院诊断,赵某左眼眼球萎缩、左眼创伤性失明、左眼上睑下垂、右眼屈光不正、面神经损伤、面部瘢痕等。2023年12月11日,赵某向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2023年8月31日外伤导致赵某一是左眼球破裂伤继发左眼球萎缩等,伤残等级为七级;二是左面部多发伤(左眼球破裂伤、面颅骨多处骨折、面神经损伤、面部软组织损伤等),目前遗留左侧鼻唇沟变浅、口角轻度右偏等面瘫症状,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结果出来后,赵某多次联系汪某及汪某车辆的挂靠公司、汪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吴某及吴某车辆的挂靠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请求他们给予赔偿,但均未得到回应。赵某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于是向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了解,赵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该中心指派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岳永霞律师承办此案。岳永霞接受指派后,立即与赵某会面并完成了委托手续,为赵某详细解答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岳永霞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代理方案,并于2024年4月25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汪某、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吴某、兰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诉请以上六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庭审中,法庭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某保险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提出的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考虑到赵某、吴某、汪某在本案事故中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事故风险的贡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法院确定本案中赵某、汪某、吴某应分别承担20%、50%、30%的责任比例。本案中新疆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在汪某赔偿给赵某损失数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兰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吴某赔偿给赵某损失数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两涉事车辆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先由某保险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两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对于赵某的各项损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赔偿项目均予以赔付。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永霞深入研判案情,积极搜集证据,多次与承办法官探讨案情及类案法律适用,并与六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5728.84元。11月15日,经岳永霞回访,赵某已经拿到全部赔偿款。-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