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正在对该档铺不合格电子秤进行检查取证
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而且其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对当事人不合格电子秤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2024年,为进一步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沙溪镇大力开展计量领域执法工作,查处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件6宗,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
在此提醒各商户:计价秤不仅是称量商品重量和计算商品价格的工具,也是商家信誉的象征,更是公平交易的保障。商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属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消费者,以谋取非法之利。这种行为不仅会让商家信誉受损,动摇立身之本,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影响生意经营;更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因此,各商户必须诚信经营,树立守法意识,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普法知多点
相关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
来源: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沙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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