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可否作为案件承办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国家在人民法院设置的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审判执行秩序,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警察并不具有担任人民法院具体审判、执行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司法警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庭审理前后、外出执行公务等法官不在场情形发生的涉诉违法行为,提请院长决定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成为具体司惩案件承办人,承办案件的范围仅限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二)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三)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五)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六)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七)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的;(八)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同时,对于法官在场时发生的涉诉违法行为,一般由所涉审判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负责提请强制措施,司法警察可以配合完成调查取证等工作,但不作为具体司惩案件承办人。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办理,目前无法律明确授权。
来源:最高法院
(除原创外,部分信息收集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学习,如侵权请及时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