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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有的当事人在自己打官司的时候,容易犯一个错误,那就是只想到胜诉而没有考虑执行问题,这就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无法有效推进执行,甚至还会产生二次诉讼。
所有的诉讼,都必须要考虑执行问题,因为只有执行到位了诉讼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所以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就要考虑到执行问题。从执行的角度提起诉讼,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因为诉请不当造成的执行障碍。
那么,我们在提起诉讼时应注意哪些有关执行的问题呢?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注意遗漏主张。这很好理解,本来可以提出且可以得到的诉求被遗漏了,那就致使这一部分利益无法得到执行,常见的如可以主张利息但没有主张、可以主张更高的利息而只主张了更低利息、可以主张违约损失而未主张等等;
2、注意诉求的可执行性。通常而言,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具有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就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
而所谓给付之诉,即判令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常见的义务主要有金钱给付义务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故在提出诉请时应注意是不是给付之诉,如不是,则不具有可执行性。
例如,在诉请中只是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没提出要求对方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当确认权属后对方还是不配合,那么就可能面临无法强制执行的境地,还得另案去起诉要求对方过户,多累人;
3、注意优先受偿权问题。所谓优先受偿权权其实主要是针对财物的,这些财物都是债务人提供的可供执行的,但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该财物的执行可不见得仅有一家两家,如果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话,那就是普通债权,得大家一起分配,可想而知受偿率将大大降低,而这个优先权显然是需要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优先受偿权主要来源于约定与法定,而约定又主要体现在担保领域,如在债务担保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也有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而法定的则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见,如果在诉讼中未能提出优先权的问题,则法院也不可能作出确认优先权的裁判,白白浪费掉一个优先受偿的机会,实在可惜;
4、应尽量扩大被执行主体。说白了就是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尽量增加责任主体,毕竟多一个被执行主体就多一分执行到位的希望,何乐而不为。
这就需要分析证据,看看有没有多列被告的可能性,比如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涉及共同借款人的,涉及担保人的,涉及人格混同的,都要考虑是否列为被告的问题,以便通过判决提前锁定责任主体,扩大被执行主体,增加执行到位的可能性;
5、注意责任承担方式。所谓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指各责任主体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直接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一般责任、补充责任,千万不可把这几种责任搞混了,以至于主张错了。
这里有一个小技巧,即能够主张直接责任或者共同责任的就不要主张补充责任,能够主张连带责任的就不要主张一般责任,反正总的原则就是按最有利于执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张就对了,至于法院怎么判,尽力争取就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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