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缓刑|河南量刑细则(2024)

学术   2024-11-08 00:00   河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3.量刑的基本方法

3.6 适用缓刑

3.6.1 适用缓刑,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判断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并结合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做到宽严相济,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6.2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6.3 量刑起点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无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1)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6)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

7)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的。

3.6.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慎重适用缓刑:

1)罪行较重,经从轻、减轻处罚后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2)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从严把握适用缓刑的情形。

3.6.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前科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

2)具有二次以上前科,又故意犯罪的;

3)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重要成员;

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毒品再犯或者因毒品违法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

6)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

7)曾被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3.6.6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来源:2024河南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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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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