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谈不拢,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学术   2024-11-07 08:04   河南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有一批货物需要运输,便在某运货APP上下单,被告秦某接单后,驾驶车辆到达装货地点,装货过程中所装货物超出了订单约定重量1吨左右,经双方沟通后,秦某接受将货物全部装车运输。

装好货物后,秦某驾驶车辆前往订单上指定的卸货地点。到达卸货地点附近后,秦某与指定收货人电话联系,要求增加因货物超过订单数量的运费,双方就加钱的问题多次电话沟通,但未达成一致。随后,秦某在没有见到收货人、未卸货情况下,直接将货物拉回自己家中。


 陶某称:


被告秦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秦某的行为导致给案外人的工期延迟,产生窝工损失20000元。


秦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运费、装卸费、仓储费、停运损失费用10000元。秦某认为自己向陶某协商追加运费时,遭到陶某的拒绝,才不得已采取救济方式将所运货物找人卸车并租用场地安排存放,导致自己为此停运一个月,产生各项费用10000元。

裁判结果

新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秦某将货物拉回自己家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应按约定将货物运输到合同约定地点。


关于运费,双方在平台约定运费为400元,但陶某多装货物1吨左右,超出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秦某接受并运输的情况下要求增加运费,属于合理要求。


关于陶某主张的误工费20000元,其称系秦某长期占有货物,致使其牧草打包工作推迟而产生的窝工费,没有证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秦某主张的仓储费、装卸费、停运损失费10000元,该费用均是秦某作为承运人未按时交付货物造成的,其违反合同约定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承运人行使留置权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留置的货物应与欠付运费的价值相当,而不能将全部货物不予交付直接拉走。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承运人能否扣货维权?


在物流行业,货运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然而,有时候托运人可能会拖欠运费。如果遭遇货主既没有明确约定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且事前双方没有明确承运司机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前提下,货车司机可以拒绝卸货并行使留置权来促使货主及时支付运费。


但是,扣留货物要注意方式和方法:1.扣留货物后应当及时通知货主,并且给货主一个明确的宽限期;2.扣留货物后要妥善保管货物,如果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失,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3.扣留的货物价值要与拖欠的运费金额相当,超出部分应当及时返还;4.尽量不要自行变卖扣留的货物,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就变卖的方法,可以与货主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公证进行变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但留置权的行使要注意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如果法定或者双方协议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承运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承运人负担。二是行使留置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费;2.承运人需要合法的占有货物;3.留置的货物需要与承运合同约定的运费、报关费等费用有直接关系;4.留置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债权相当,如果货物是不可分物,则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


承运人在运费问题上应该如何维权?


承运人在对方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来解决。


一是保存好相关证据。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运输合同、托运单、以及与货主之间关于运输情况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除此之外,在商定运输事项时,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要明确运输过程涉及的各种细节,比如装载货物类型、件数、方量、各类费用明细等。


二是留置或申请保全。如果没有进行卸货,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但是要保证留置期间货物完好无损。如果已经卸完货,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拖欠费用的证据,申请保全货物,这样不耽误车辆的正常运营。

来   源:新乡县法院

供   稿:李企可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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