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权利,法院发文:坚决杜绝“辩护意见一大堆,回应说理没几句”

时事   2025-01-06 22:12   江苏  

导读

——坚决杜绝“辩护意见一大堆,回应说理没几句”

——不得以打断律师发言、倒逼被告人表态等方式,影响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

——开庭时间确定后,一般不能更改。若当日有多个案件开庭,要合理安排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并通知律师相对准确的开庭时间

新年伊始,郑州中院一份《关于加强刑事审判中律师权利保障的通知》在律师圈引起广泛关注和好评!

期待通知落到实处,也欢迎其他地区抄作业。


全文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刑事审判中律师权利保障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刑事审判部门:

为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促进刑事审判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在审判流程中审核通过律师的阅卷申请,便于律师查阅电子卷宗;如没有电子卷宗,要及时安排律师查阅纸质卷宗。

二、律师提出具体事由,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要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并告知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的,要向律师说明理由。

三、开庭时间确定后,一般不能更改。若当日有多个案件开庭,要合理安排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并通知律师相对准确的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将变更后的时间及时通知律师,避免律师长时间等待。

四、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庭审要至少进行二轮辩论。第一轮辩论一般不应打断律师发言;第一轮辩论结束后要归纳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焦点进行补充;第二轮辩论应针对法庭总结的焦点进行。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轻罪、变更罪名辩护的案件,要引起足够重视,充分听取辩方意见;不得以打断律师发言、倒逼被告人表态等方式,影响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

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要会见律师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的除外。会见地点应当在法庭或接待室,会见过程可以录音录像。经协商一致,也可采用线上方式会见。

七、要设立专门渠道,确保承办法官及时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结束后律师提出和法官沟通案情或辩护意见,确有必要的,一般应当安排在法庭或接待室进行,由书记员制作会见笔录,会见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八、裁判文书要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意见全面总结概括,不能遗漏证据及观点,并对是否采纳逐一进行充分说理,坚决杜绝“辩护意见一大堆,回应说理没几句”。院、庭长要认真“阅核”文书,把好案件质量关;对没有回应辩护意见或者回应辩护意见不充分的文书,要提出修改意见。
特此通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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