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罗岸伟建议:防范“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

时事   2025-01-21 17:36   江苏  

导读

近期,“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正在召开的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岸伟提出建议,提请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采取措施防范“远洋捕捞”。


背景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时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2025 年1月13日,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通报了2024年挂牌督办的一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情况。

2025年1月13日,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严重危害,严格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审查,聚焦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轻缓刑威胁诱导认罪认罚等情形,建立健全甄别、处置、防范机制。

【相关链接】国务院总理李强: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罗岸伟认为,虽然媒体上没有公开报道江苏公安机关存在“远洋捕捞”,但江苏全省并没有杜绝“远洋捕捞”,尤其苏北公安机关逐利性执法、司法的情况并不少见,通过钓鱼执法制造管辖、强行并案建立管辖等进行“远洋捕捞”。同时,江苏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企业数量众多,经济活动频繁,也经常发生外地公安机关来江苏“远洋捕捞”的情况。

罗岸伟分析,“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的主要成因在于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罚没收入被视为弥补财政缺口的重要途径。同时,不少地方实行“案款提留”制度,公安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会返还给公安机关使用,这意味着,案件追缴金额越多,返还的金额就越多,这也让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的内生动力。


罗岸伟建议——

1.江苏公安机关要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外地公安机关来江苏“远洋捕捞”。公安机关应主动关注外地来江苏执法的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存在强行立案、强行并案情形的,应层报共同上级部门解决。公安机关在接到本地企业家被异地公安机关“远洋捕捞”的求助申请时,应第一时间与异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案情,如果存在违规异地执法的,应层报共同上级部门解决。

省公安厅也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我省公安机关“远洋捕捞”。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规定。建立办理跨区域案件的检查监督制度,下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跨区域刑事案件时应将案情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重点关注案件管辖问题,严格审查罚没收入较大、接到投诉举报的跨区域案件。如果发现存在强行立案、强行并案情形的,应要求下级公安机关移送外地管辖并追究下级公安机关责任。

2.省检察院应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跨市跨省案件的管辖权,对公安机关强行立案、强行并案的案件不能照单全收,应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移送外地管辖。     

3.省高院应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时严格审查跨市跨省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来源:律媒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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