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报业集团原副总经理程峰受贿、隐瞒境外存款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月1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报业集团原副总经理程峰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程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程峰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国盛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文汇新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合资、获取投资、承接工程、竞拍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851.78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未实际取得。2023年3月至5月,程峰先后多次将现金共计14.99万美元交于其亲属带至菲律宾,以其亲属的名义存入当地银行,隐瞒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程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程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隐瞒境外存款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鉴于程峰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查封、扣押在案,隐瞒境外存款罪系自首,检举他人构成立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素材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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