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趁过年“悄悄”退工,三次援助农民工获赔近6万

政务   2024-12-19 20:10   上海  

在上海,每一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都在为自己的家庭奋斗。然而,对于陆先生来说,他的上海打工之路却充满了波折。


近日,他带着一面锦旗走进了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向他的援助律师胡弘表示感谢。



这面锦旗背后是一段艰辛的维权故事。


2021年11月,陆先生满怀希望地和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稳定的收入来源为他的家庭带来了希望。


然而,命运的转折总是让人措手不及。


2023年春节前夕,陆先生按照公司安排回家过年,但当他节后满怀欣喜地回到工作岗位时,却被告知暂时没有工作安排,需要等待。


这一等,就是近两个月的时间。


在这漫长的等待中,公司既没有通知他上班,也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工资,这使陆先生的心中充满了疑惑和不安。


直到有一天,陆先生无意中得知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公司竟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退工手续,时间竟然是2022年11月底!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陆先生瞬间陷入了绝望。


更让陆先生气愤的是,他与公司之间还存在着加班工资的争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陆先生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他来到了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援助。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认为陆先生属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遂决定给予陆先生法律援助,并指派胡弘律师办理本案。


胡律师耐心地听取了陆先生的陈述和诉求,为他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指导。


在胡律师的帮助下,陆先生依法举证,准备了一系列有力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银行交易明细、钉钉加班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然而,A公司却坚称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并声称陆先生系自行离职且从11月起就陆续不来公司了。


对于公司的说法,胡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时,负有举证责任,而A公司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说法。


虽然陆先生证据充分,但这场维权之战远比想象中更加艰难。


“战斗”先后在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打响。每一次庭审,胡律师都作为陆先生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为他争取合法权益。


在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仲裁中,A公司态度强硬,拒绝承认任何过错,并试图通过拖延战术来消耗陆先生的耐心和信心。


然而,胡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地识破了公司的计谋,坚定地维护了陆先生的合法利益。


2023年7月,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要求A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陆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等共计5.7万余元。


然而,A公司并未就此罢休。在仲裁裁决后,他们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黄浦区法援中心再次指派胡律师代理陆先生的一审案件。


面对庭审,胡律师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了解,成功地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


A公司虽然一审输了官司,但他们并未善罢甘休,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黄浦区法援中心第三次指派胡律师代理本案,胡律师再一次成功维护了陆先生的合法权益,2024年9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弘:

劳动者在工作中,如遇公司不安排工作,应当了解清楚公司真实意图、原因,相关沟通过程尽量采用书面方式留痕。


如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要注重证据的搜集、固定,并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


对于加班的举证,劳动者应尽量搜集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如公司对于加班申请和审批的规定等。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不要忽视相关操作,否则在公司否认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主张可能很难得到支持。

来  源|上海法援

供  稿|黄浦区司法局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林乐凯

责  编|袁   琳

审  核|张发胜 徐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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