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实践中,女职工怀孕后仍然经常遭到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违法辞退等不公正的待遇。
故事还要从2022年说起……
来 源|上海法援
供 稿|嘉定区司法局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林乐凯
责 编|袁 琳
审 核|张发胜 徐连宗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市司法局”公众号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实践中,女职工怀孕后仍然经常遭到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违法辞退等不公正的待遇。
故事还要从2022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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