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少年犯的日记,翻开近四十年前的这段往事

政务   2024-12-17 19:25   上海  

电影《少年犯》宣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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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回响:

《少年犯》与未管所

1985年

电影《少年犯》轰动一时

少年犯方刚、萧佛、沈金明等人

被押送进市少年犯管教所

在这里发生了改变他们人生的故事

而他们也最终改过自新

电影剧照:男少年犯正在探望监外情况


电影剧照:民警与少年犯,欢送释放少年

《少年犯》上映后,引起剧烈反响,该片反映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牵动着千百万父母、教师和社会学家、司法工作者的心。影片拍得极为真实,表演得又非常质朴,许多情节都催人泪下,获得了法制文艺优秀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等诸多奖项。

各大奖项留念


而这部影片的取景地,正是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管所的照片档案册中收录了这样一段话:“1985年,为宣传党的劳改方针、政策、深圳影业公司来所进行《少年犯》影片的拍摄。影片由张良任导演,王静珠任编导,全部犯人演员均由我所少年犯担任。”



监狱实景拍摄

少年犯演绎少年犯


幕后故事

1985年6月18日

电影《少年犯》在未管所举行开拍仪式

时任上海市劳改局副局长王飞出席开拍仪式

时任市委副书记吴邦国(左一)、黄菊(左三)看望《少年犯》剧组

时任市委副书记吴邦国(左一),时任市司法局局长李庸夫(左三)出席《少年犯》电影表彰大会


该片是中国内地第一次用监狱实景拍电影,也是中国电影史上第一次用少年犯演绎少年犯。

影片镜头真正带领观众一起到了高墙里,看到孩子们是在怎样的环境中服刑和接受改造的,从而引发人们思索社会、学校、家庭如何担负起责任,防止孩子犯罪。

下图是片中一位少年犯演员的日记本,由杨浦公证处蔡煜收藏。该日记本,是编剧兼制片人王静珠以深圳影业公司《少年犯》摄制组名义在开拍当日赠送给这位少年犯,并赠言“要悔过自新 奋起直追 做一个对人民有益的人!”当时王静珠总共送了18本,每位少年犯演员1本。


这本日记本有两个可贵处,第一有许多签名及一些赠言,其中包括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邹瑜,影片导演张良,王静珠(编剧兼制片人)和一些知名演员的签名。知名演员奇梦石是1985年8月25日签名的,写:“向美好的生活道路前进”,用黑色墨水写的字苍劲有力。上影剧团的洪融在影片中出演少年犯方刚的妈妈,在1985年8月26日赠言:“盼你早日归来!” 编剧兼制片人王静珠则于1985年6月21日赠言:“历史是自己写的 要多思!要珍重!立志做新人”落款是王姊(静珠)。这些签名、留言充分体现了司法部领导和文艺工作者对特殊未成年人的关爱。


日记本主要记载了原主人从1985年6月18日(故事片《少年犯》开拍之日)始到1985年8月22日时间段的18篇日记。以下为节选内容:

6月18日 星期二

今天是故事片《少年犯》开拍之日,所以仪式特别隆重。中共中央司法部的部长亲自来到我所参加了开拍典礼。当时在座的还有劳改局的局长等。他们特地从远道赶来,参加这个开拍典礼。说明故事片《少年犯》这部影片非同一般,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命运,同时更加说明国家和社会对我们失足少年的关怀挽救。






精彩剧照




取景地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始建于1953年11月5日,原名上海市少年犯管教所,2007年1月18日改为现名,是上海市唯一一所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



人是需要拉一把的

更何况他们

还是孩子



七十年来,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经历了九次搬迁的严峻考验。几代未管人将初办时仅有120间陋房,479 名押犯的未管所逐年建设成为集校园式和园林式为一体的现代化教育改造场所,并荣获部级现代化文明少管所和上海市文明单位的双冠称号。


近四万名违法犯罪青少年在这里得到心灵复苏,他们中绝大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其中有的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有的走出所门又跨进了高等院校的大门,有的为抢救国家财产献出了生命,被国家民政部追认为烈士。



几代未管人艰苦创业、辛勤耕耘以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为宗旨,以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少年为已任,将一个个扭曲的心灵从噩梦中唤醒,将一名名少年引向“回春”之路。


马克思曾说:

“如果我们选择了能为人类幸福而劳动的职业,我们就不会为它的重负所压倒。因为这是为人类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自私而可怜的欢乐。我们的幸福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并不显赫一时,而将永远存在;高尚的人们将在我们的墓前洒下热泪。



爱心助学金发放仪式


监狱教师为罪犯授课

民警对罪犯进行讲评教育





未管所党委围绕上海监狱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坚持强基固本、守正创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规范化”引领赋能未管所转型发展的新路径。沿着七十年的辉煌轨迹,续写上海未管工作的新篇章!

来  源|监狱管理局

公众号“布衣史话”

(杨浦公证处蔡煜投稿)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林乐凯

责  编|袁   琳

审  核|张发胜 徐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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