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财政部于近日发布通知,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566亿元。其中,住房保障资金预算119亿元、城中村改造资金预算100亿元、老旧小区改造332亿元、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5亿元。
财政部明确,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今年上半年,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根据《管理办法》,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四个领域。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划清了补助资金支出“红线”。其中明确,住房保障支出,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城中村改造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资金按照各省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程度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20%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省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记者了解到,2024年下达补助资金707.8亿元,计划支持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2.7万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148万套,支持改造城中村118.94万户、老旧小区5.77万个、棚户区(城市危旧房)7.41万套,推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近期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近三年,中央财政安排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124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2800亿元,并统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666万套,用于满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新市民还有青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也支持各地积极稳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16万个、惠及居民2725万户,支持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旧房改造420万户,发挥了稳投资、促消费和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考虑到当前已建待售住房相对较多,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领域也作出相应优化。廖岷表示,“继续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原来这个资金主要是用来支持以新建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现在对支持的方向作出优化调整,适当减少新建规模,支持地方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来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这一举措既可以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又可以优化保障房供给,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此外,财政部在上述通知中强调,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财政部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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