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期青年法学论坛成功举行

教育   2024-12-13 19:38   辽宁  


2024年12月12日下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第173期青年法学论坛于田家炳434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佟金玲老师担任主讲人,我院部分研究生参会。佟金玲老师以“新《公司法》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为题,为同学们作了一场精彩的讲座。

佟金玲,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辽宁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证据学与逻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持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省政府等项目,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10篇。

佟金玲老师以债权人相关保护制度为视角,结合新《公司法》施行至今突破法条作出裁判的三个判例,对新《公司法》的适用作出了探讨和研究。

首先,佟金玲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新《公司法》修订前后的情形对比,佟金玲老师表示,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新规以及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保护债权人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本案采取了代位权规则,这样的判决有利于保护积极努力的债权人,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并有助于保障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范行使。

其次,佟金玲老师向同学们介绍历史股东的补充责任问题。佟老师深入浅出地对本问题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并表示,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佟金玲老师指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依次承担责任的规则有效保障了债权人权利的行使。

再次,佟金玲老师讲授了违法代持股票有效性问题。在讲授中,佟金玲老师介绍了隐名股东的有关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以及现行经济状况让同学们对于代持股票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佟金玲老师还就违法代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以及代持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最后,佟金玲老师介绍了新《公司法》中其他债权人保护制度,并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本场讲座互动氛围浓厚,佟金玲老师关于新《公司法》的精彩解读使同学们受益良多。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博学厚德   求是笃行

撰      稿|任紫琪

排      版|王榕莘

一审一校|郭紫琪

二审二校|牛志强

三审三校|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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