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期青年法学论坛成功举行

教育   2024-12-16 13:07   辽宁  




2024年12月13日13:30,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第174期青年法学论坛在田家炳教育书院109教室顺利举行。本期论坛由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周海博教授担任主讲人,作主题为“公司人格理论”的专题讲座,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参加此次讲座。

周海博,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民商法领域的研究。代表性著作:《民商法理论与实务专题研究》;代表性论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购买权制度重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法律制度重构》《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考辨》等。

讲座伊始,周海博教授从公司人格理论的研究基点出发,以“作为法律主体的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异同”为切入点,强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股东不得利用其权力和优势对公司人格和财产进行侵犯,其人格应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他认为,股东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会潜在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其次,周海博教授讲述了公司人格理论的重要性表征。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新《公司法》的调整与修正,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公司从“形式的人”向“实质的人”的转变,从公司人格理论角度出发,充分构建了公司人格独立理论,丰富完善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建立健全了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与社会制度相适应,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接着,周海博教授表明,公司人格理论主要由公司人格独立理论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构成。公司人格独立理论包括财产独立、意思表示独立、责任独立。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部分,周海博教授介绍了普通公司人格否认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结合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表明在一人公司案件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较为容易,但在普通公司案件中,人格否认制度仍然较难适用。周海博教授重点肯定,纵向公司人格否认与横向公司人格否认是本次新《公司法》修订中的重要突破,这也正表明了立法者对于公司人格理论的认真审视。

最后,周海博教授讲述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专题。他指出,资本信用是静态信用、历史信用、局部信用,而资产信用是动态信用、现实信用、整体信用。围绕“保护公司财产不受股东影响”这一核心理念,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是新《公司法》中公司人格理论的重要体现,也是当代立法理念与立法精髓的重要表达。周海博教授强调,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是立法者必须坚持的理念,也是公司制度能够长期存续的重要保障,包括配套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在内的其他制度,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重要补充。

周海博教授强调,作为法科学生,应当深刻认识到对法理念的认知与学习的重要性,这是构建法学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基石。其中,学习公司法不仅是一个逐步积累专业知识的过程,更是深入理解法律精神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公司人格理论在公司法领域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深入探究并掌握该理论,不仅能够丰富其法学理论素养,更能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助力他们成为兼具深厚理论功底与卓越实践能力的优秀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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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郭思莹

排      版:何宣仪

一审一校:郭紫琪

二审二校:牛志强

三审三校:方    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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