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暑|专“暑”普法,“法”燃一夏

民生   2024-07-22 17:43   江西  

大暑已至

夏意正浓




大暑,艳阳高照,暑气炎炎,是一年中阳光最猛烈、最炎热的节气。有人在夏日戏水纳凉,也有人在头顶烈日坚守工作岗位……这份夏日法律小提醒,助你度过清凉一夏。






夏日工作,注意防暑降温





炎炎夏日,热浪来袭,顶着烈阳在室外工作的朋友,更要注意防暑降温。高温是夏季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是最常被忽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高温所致的职业性中暑被明确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所以,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如果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夏日玩水,确保安全第一





天气炎热,很多人都喜欢戏水消暑,然而,夏季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水库、水塘、游泳馆等都是溺亡事故的高发区域,同时也很容易引发纠纷。大家在外出游玩时,一定要时刻谨记预防溺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应该提醒大家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应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

水库、水塘、游泳馆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也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不要贸然盲目施救。





夏日炎热,做好防火防盗





夏季温度高,空气干燥,极易发生各种突发性火灾。也有不少市民喜欢打开门窗通风乘凉,这无形中让窃贼有了可趁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醒大家,外出或晚间休息时,注意检查门窗是否关闭锁好,人走断电,定期排查更换残旧电线。楼道、阳台等区域切勿堆积易燃易爆物品、杂物,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文稿:新建区法院政务团队

编辑:新建区法院政务团队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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