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护入院患者和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积极营造良好的就医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01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医院财产,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2
入院患者及其亲属等外来人员均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3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入院安检制度。根据需要在医疗机构主要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入院安全检查。医疗机构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04
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及登记,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安检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05
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06
严防禁止携带进入医疗机构的物品进入。安全检查时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因维护医疗管理秩序不得携带进入医疗机构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07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医疗机构
禁止携带进入物品名录
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物品
一
01
枪支、弹药: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
02
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弩等管制器具。
03
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04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如手榴弹(手雷)、炸弹等爆炸物,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钾、三氧化二砷、乌头碱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硝酸、镁铝粉、高锰酸钾等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腐蚀性物品。
05
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06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因维护医疗管理秩序不得携带进入医疗机构物品
二
01
菜刀、水果刀、陶瓷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刀具。
02
锤(榔头)、斧、锥、铲、锹、镐等锐器、钝器。
03
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04
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05
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喷雾剂、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06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携带进入的物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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