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逮捕的事件讨论得沸沸扬扬,主要争论点在于是不是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件详情可回顾前文:被捕的女律师,是真正的罪犯,还是法律的牺牲品?)律师为农民工案件分包方米某垫付农民工工资后,为方便追讨工程款,委托高丙芳以农民工名义起诉工程总包公司。然而,公诉方认为,高丙芳知情情况下捏造了农民工欠薪事实。
12月20日,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对高丙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案被控虚假诉讼罪公开宣判。高丙芳律师被判刑四年,宣判过程中,高丙芳律师听到部分内容后,提出异议并强烈抗议。
本案历经五次开庭,辩护人亦认为,本案不具备宣判条件,相关事实尚未查清,关键证人没有到庭,与定罪量刑、罪与非罪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调取,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现场还有一个小插曲,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出庭人员在检察院干警的护送下,手持防暴盾牌进入岱岳区人民法院,经辩护人提出异议,检察院的警卫人员已被法院安保人员赶出法院。
该判决一出,高丙芳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米陈二人认罪认罚。这也引发广泛社会讨论,公众、律师群体、企业主对司法公正性、律师执业环境及农民工权益保护展开激烈争议。
不过,被判四年这个结果也是让不少律师出乎意料的!但也为所有律师心中敲响一记警钟。
同时,也让人不禁思考:律师在承接案件时,应该调查到什么程度?客户提供的证据、陈述事实能调查到什么程度?又有多少调查是律师能做到的?
Part 1
律师的“上帝视角”与
“调查职责”:理想与现实的鸿沟
按照理想状态,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时,理应拿着放大镜去看委托人的陈述,核实每一个证据、每一句话的真实性。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凭证,还是现场情况、证人证言,都需要逐一过筛——甚至像一个“侦探”一样,确保事实无误。
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比南北极还要遥远。大家都知道,律师只是案件代理人,而非“办案侦探”。我们没有司法调查权,没有扣押权,没有传唤权,甚至连调取关键证据的权利都是有限的。调查取证时,有时当事人不配合,有时对方拒不提供材料,法院调查令要申请到何等艰难,这都是行业公开的“秘密”。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高度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打个比方,当事人跑来找律师,哭诉自己被拖欠工资,提供了一堆证据材料和自述事实,你作为律师如何去核实那些工人的钱是不是早就拿到了?
——走访工地上的每一位农民工?收取的代理费是否足以为律师的时间成本买单?
——查公账上银行流水核实工资支付记录?请问银行的数据你能查吗?
——找包工头和总包方核对事实?他们会痛痛快快承认吗?
现实往往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赖于当事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但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诉求,可能并不总是完全坦诚。而律师,也不得不依赖于这些“选择性真实”的信息来起草起诉状、开展诉讼工作。
Part 2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矛盾:
律师的“尽职调查”该如何界定?
“根据事实”代理,发现当事人违法犯罪时终止代理是律师执业的底线。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有义务对事实进行无缝核实”,也没有赋予律师侦查和审判的权力。
有人可能会说:“律师总得核实吧!否则岂不成了助纣为虐?”
好,律师核实,那我们看看实践中有多难:
1. 律师没有强制调查权
法院的调查令不好申请,申请下来之后还未必有人配合。而银行、企业、机关等第三方,往往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这种情况下律师又能怎么办?
2.律师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
当事人支付的代理费中,根本不足以覆盖律师的“尽职调查”。大部分律师都是为生活奔波的普通人,面对越来越“卷”的行业生态,你能保证自己接每个案子都穷追不舍、花重金核实每一个细节吗?
3. 信息真实性的界限模糊
很多时候,委托人的诉求与真相之间并非“非黑即白”,而是一种“灰色地带”。比如垫付工资问题,律师如何断定当事人到底有没有“说谎”?是故意还是无意提供了错误信息?
Part 3
律师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
律师这个职业,本就是走在刀锋上的行当,稍不留神就可能被指控为“教唆”“协助犯罪”。但在高丙芳事件中,我看到的是对律师职业生存空间的进一步压缩。
1. 过度苛责律师,可能让更多人不敢代理农民工维权案件
农民工讨薪案,大多数时候是“赔本的买卖”。诉讼费、律师费难收,胜诉后执行难,而律师冒着“虚假诉讼”的风险去代理讨薪案,稍有不慎,就可能锒铛入狱。请问,谁还敢接这类案子?(已经有不少律师已经表示放弃代理讨薪类案件)最终受伤的,还是那些弱势群体。
2. 律师核实义务的边界必须明确
我们可以承认律师有“合理核实义务”,但不能无限拔高律师的责任,否则法律职业风险将成为巨大的枷锁。特别是在证据难取的现实中,如果律师因为“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而被追责,显然是把责任强加在律师身上。
Part 4
执业要谨慎,
但不必畏首畏尾
1. 在接案前,尽最大可能核实核心事实
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合理手段核查材料的真实性,比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基础材料。凡是核心事实有疑点的,要特别谨慎,宁可不接,也不要让自己踩雷。
2. 与当事人沟通时,明确告知风险
让当事人签署风险告知书,清楚地说明其陈述事实若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把责任厘清,才能保护自己。
3. 保持敬畏心,但不要丧失职业勇气
高丙芳案之后,或许有同行感到害怕。但我们不能因此停止为弱势群体发声——毕竟,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
最后,借一句话送给所有同行:“理想的法律职业是维护真相的最后一块防线,但现实往往是穿越风暴的航行。既要有锋芒,也要懂得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