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丙芳案谈谈我当年为什么彻底退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文化
2024-12-27 14:14
河北
文章已获授权
有些朋友知道,2007年刚入行时,我做了两年时间的专职农民工法律援助。所谓“专职”法律援助,就是完全不接商业案件,法援机构每个月给我800或1200的生活费(忘了是800,还是1200,或者是开始800慢慢升到1200,有些记忆模糊了)。
当时,很多朋友都劝我,这种事,兴致所至,偶尔做一做就ok了,不能专职搞这个。一方面业务类型太单一,不利于职业发展;另一方面收入也太低,不足以养家。
我跟朋友解释:一来是自己还有点理想主义,觉得应该有一些法律工作者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国外有很多这样的律师和律所,国内律师比如郭建梅);二来我这人非常不擅长社交,除非走狗屎运爆红,别人都来求着我接案子,否则我自己不知道怎样去开拓案源,所以我计划像郭建梅那样(一度想过要不要给郭律师投个简历,但考虑到自己不太懂女权,遂放弃),长期从事法律援助。
上来就给自己写了这样一段彩虹屁,不是为了彰显我这个人有多么伟大。
从最初非常坚定地想“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到最终彻底离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这个变化,只用了两年。
而且,自那以后,我一直劝朋友,即便有法律援助的心,帮人做做工伤类的案件足矣。
我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思想转变?部分原因,就是高丙芳这个案子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工伤类案件,涉及人数相对较少,多数案件就是某个劳动者发生伤亡事件,本人或家属往往会配合律师的工作。即便是尘肺病这种有可能涉及多人的案子,因尘肺患者已经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人也有时间配合律师工作。
我做了两年专职法律援助,从没有遇到过”被欠薪者“全部到场的案子。百分之百,都是来三五个人,说他们在工地上干活,被欠薪了,代表工友来申请法律援助。
他们所代表的工友,少则七八个,多则三五十(听说有上百人被欠薪的,但我自己没遇到过,这里不讨论)。这时候,律师怎么办?
前两天写《高丙芳案的隐忧》。事实上,一开篇,我就声明自己不是辩护人,也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之所以写文章,仅仅是关注到案件所涉及的”推定明知“”应当知道“这类的法律问题。
以我学习的诉讼法法理,”应当知道“这种法律术语的适用前提,是民商诉讼或行政诉讼中采取”盖然性说“的证明标准(虽然行政诉讼与民商诉讼的证明标准略有不同,但整体上,未脱离“盖然性”),而刑事诉讼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所以证明标准远高于民商、行政诉讼,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入罪。“应当知道”这种盖然性法律概念,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实是完全矛盾的。所谓“盖然性”,就是“很可能是这么回事”,但也不排除“不是这么回事”。民商诉讼中,“很可能是这么回事”就能判。但在刑事诉讼中,既然也存在“不是这么回事”的可能,那就代表还存在“合理怀疑”,就不能入罪。所以,我才在《高丙芳案的隐忧》中写——不知道哪个大明白硬把“应当知道”这个民商、行政诉讼体系的法律概念,错用到刑事领域,为害至今。
这才是我写《高丙芳案的隐忧》的目的。因为没有看到一审判决书,我本无意讨论高丙芳案的具体案情。
那么,好吧,我选几个有代表性的质疑观点,概况回复一下。有一些观点说,高作为律师,都没见到农民工本人,就以农民工的名义去要工资,这就是揣着明白当糊涂。
说起来,有点得罪各位啊——凡是持这种观点的,我不敢说您完全没办过农民工讨薪案件,但能百分之百地肯定,您很少接触此类案件。
前面说了,我做个两年的专职法律援助,期间办了两百来起援助案件。来的人就三五个人,背后代表N个讨薪者。
我为了核实“诉讼的真实性”,要求N个讨薪者全部本人到场吗?
然而,遇到客气点的农民工,他会“求”你——可怜可怜吧,年底了,也没拿到钱,北京吃喝太贵了,人早回老家了,实在折腾不起啊。
反正,不管你律师说什么,他就一句话——没法全部到场。
而遇到脾气火爆的讨薪者,他会直接骂人——就说都TM官官相互吧,还骗我们有法律援助,走TM什么法律途径,不想解决问题,就别折腾老百姓。你以为老百姓都像你们这些坐办公室的,闲着没事,能随叫随到啊,几十口人等着吃饭呢,不得找活挣钱啊,都来你这,把活耽误了,你给钱啊。
你看,我还“理想主义”地要“基于自身的法律知识去帮助别人”呢。
可是,在“别人”眼里,我是“官官相互”的“官”。我希望确认诉讼人员的真实性,就是“折腾老百姓”。
好吧,我不“折腾老百姓”,各位不用来了,我给各位打电话,电话里了解一下情况,总OK了吧。
哎呦喂???电话怎么没人接呢?是不是虚构了诉讼主体?
如果你这么想,又会被讨薪者”教育“——你以为老百姓和你们坐办公室的一样,随时能接电话啊,我们干活时就不能带电话,你等晚上大家闲了再联系。
《高丙芳案的隐忧》的最后,我说一句“金主爸爸”。有人讽刺我,律师就是为了钱,有奶就是娘。
我估计,说这话的,百分之百没做过法律援助吧。“金主爸爸”“甲方爸爸”这样的表述,就是我们律师行业中的一句玩笑。即便是农民工法律援助这种案子,我们也会开玩笑说“甲方爸爸”。
不是“甲方爸爸”,他敢“教育”我这个援助他的律师吗?
讨薪者们,有脾气特别好的。脑袋被砸出坑,人都是植物人了,家属还特配合地想要跟着律师到处跑。遇到这种情况,我会劝家属,不用跟着我了,照顾病人去吧。
但也有反过来的,虽然是申请法律援助,但人家一点不缺“甲方爸爸”的姿态。不止一次,我给申请者打电话,核实一些案件问题,会被对方非常不客气的怼回来——你这不知道,那也不知道,要你律师干嘛?或者,我请你律师,就是我没时间,你现在又这又那的,要你律师干嘛?
再说一遍。不是“甲方爸爸”,他敢”教育“我这个援助他的律师吗?
这类问题,我写过《法律应该如何援助》,里面提到过:从我的个人经历来看,免费打官司,被援助者还是不了解法律,他们还是会离法治精神很远,还是会在同样的问 题上重复同样的错误。国人常常将自己固化在幼时的生活模式中,成年之后很少主动学习其他社会经验,甚至是抗拒学习其他社会生活经验。由此,遇到自己不懂的 事情,中国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去自己了解一下这件事情,而是首先想到找明白人,没有明白人就求求菩萨。如果能解决,事情就过去了,好了伤疤忘掉痛。如果不能 解决,就自认倒霉,天上地下的怨个遍。
在我做过的援助案件中,很少有人愿意客观、理性地了解什么是法律。有 那么一部分人,他们对法律没有任何了解的愿望,律师为他们解释法律他们还嫌烦。他们只想借着“弱势”的外衣把一件事情免费交给律师,然后自己就等着拿到想 要的预期结果。甚至,即便是律师经过努力,但没有取得这些人的预期结果,这些人还会认为律师是骗子。
还有一 种人,他们似乎也了解一些法律,但是仔细交流之后你会发现,这些人了解的法律全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凡是对他们不利的法律规定,他们都拒绝承认,以“恶法非 法”为由解释他们自己的不守法行为。这些人一方面要求别人遵守他们认可的法律,同时自己却完全不遵守他们自认为不好的法律。
《法律应该如何援助》的初稿,早就被删了。现在能展示的,是后来我结合死刑复核法律援助的一些经验,改写过的修改稿。不过,上面引用的这部分,就是当年的初稿内容。其中提到的:这些人了解的法律全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凡是对他们不利的法律规定,他们都拒绝承认。这些人一方面要求别人遵守他们认可的法律,同时自己却完全不遵守他们自认为不好的法律。
对于那些脾气不好的讨薪者。他们认为律师就应该为他们讨薪,这方面的法律是好的;同时,他们也认为,律师要求核实诉讼人员身份的法律就是不好的,就是故意折腾老百姓。
说什么——“都没见到农民工本人,就以农民工的名义去要工资,这就是揣着明白当糊涂”的人。
我用当年农民工“教育”我的话来回复各位——你们这些坐办公室的,对真实世界的真实案件,了解的太少了。
你以为律师想见农民工本人,就能见得到啊。人家讨薪者觉得你是官官相互,故意制造麻烦来折腾他。
你说作为律师,内心会不会有那么一点迟疑——这些人是真的吗?或者债务关系是真的吗?
我不代表别人,我只能代表我自己。我确实偶尔有过一点点怀疑。但是,即便我有些怀疑,我也没有能力去核实。
作为律师,我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有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没有证明工作量的证据?有没有主体方面的证据?有了这些形式上合理、合法的证据,作为律师,就只能假定案件是真实的。
作为律师,如果一定要”见见讨薪者本人“,只有一个办法——你们要么全部到场,要么别申请法律援助。
然而,就是因为用这个办法,导致我被投诉了,而且不止一次投诉——讨薪者说我这个人服务态度太差,对讨薪者太苛刻,故意为难讨薪者。
当然,被投诉不是我彻底退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唯一原因。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这方面的法律,很多就是摆个样子,实践中很难被执行。
我谢谢各位,做一点最基本的法律检索工作吧。2004年,就已经有多部门联合发文——禁止层层分包,应当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工资。
虽然我已经好久没接触这方面的案子了,但还是百分百肯定地告诉各位,这方面的规定,存在了小二十年了。
我不敢说完全没人执行,但以我的经验来看,不执行的情况,非常多。
不仅发包、分包的人不执行。执法、司法的工作人员也不执行。
欠薪这个事情,除非是发包方的资金链断了,彻底没钱。否则,其他的争议,基本上都是发包方给钱了,但钱在中间被人拿走了,劳动者本人没拿到钱,由此引出群体事件。
这时候,跟发包方说,你应该把钱直接发给劳动者,而不是给中间什么人。发包方往往说,这些立法的都不懂,我们一个工程涉及这么多人,哪来那么多精力,根本没法直接给劳动者。
然后,你跟劳动部门、法院说,有规定,应该向劳动者直接发工资,他把钱给了包工头,就是不合法的,包工头跑了,那只能是发包方自己承担损失,谁让他自己不按照法律来呢?他就应该再给劳动者重新发工资,至于被包工头卷走的钱,发包方可以去报警或起诉,找卷走钱的包工头去。
这时候,劳动部门和法院,也不拿法律当个事儿。他们觉得你这个律师纯属不讲理,发包方凭什么给两份钱,谁拿到钱了找谁去啊。包工头拿钱跑了,你们就去起诉包工头,找人家发包方干啥,看人家有钱就讹上人家了?还讲不讲理。
白纸黑字的”相关规定“,没人执行,他跟你聊”还讲不讲理“。
这就是我做了两年专职法律援助,然后彻底退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
必须说,善良的农民工,是绝大多数。比如开篇的小视频,讲的就是法律援助时的一个案子,想看文字版的,可以点击《法源寺的丁香,和逝去的女孩》。我始终将这段经历,视为我人生中最有价值的一段时光。
一方面,我确实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了很多人。另一方面,也确实让我更立体地理解了这个世界。
假设100个讨薪者,98个人都是善良的,但有两个人故意隐瞒情况,最后有把责任都推给律师。身为律师,你能怎么办?
律师唯一能凭借的就是法律。然而,二十年前,法律就规定了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工资。如果方方面面都认真执行这些规定,这类问题就很好解决。可是,各方面就是不拿这些规定当个事儿。身为律师,你能怎么办?
我自问,从没有故意去虚构什么东西。但是,如果你非要说“都没见到农民工本人,就以农民工的名义去要工资,这就是揣着明白当糊涂”所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彻底退出农民工法律援助这个工作。
只有这一个办法,才能避免被人问——“都没见到农民工本人,就以农民工的名义去要工资,这就是揣着明白当糊涂”的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