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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不断提高本市海(水)上搜救工作综合协调能力,加强搜救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以及政府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奖励?
奖励的范围是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海(水)上搜救行动,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办法所称的社会搜救力量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外,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并接受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船舶、飞机、其他设施和个人。
受到奖励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避免或减少了海(水)上遇险人员的伤亡;
★ 避免或减少了海洋(水域)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
★ 在险情发生时,采取措施避免险情进一步扩大,对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发挥显著作用;
★ 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奖励有哪些标准?
具体奖励标准,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海(水)上搜救行动等级和在搜救行动中所做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 参与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
★ 参与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 参与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
★ 参与一般海上突发事件(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次。
申报奖励有哪些流程?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并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申请奖励的搜救行动期限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奖励的申请应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填报不规范的《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重新填报;对搜救行动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会同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审核组,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具体的奖励名单和额度,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了解《办法》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
来源: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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