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研究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开始执行

文摘   2024-10-29 17:17   海南  




海关总署于近期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本监管办法自10月开始执行,分别规定了免税商店经营、免税品销售、免税品提离及用语解释等方面的监管细则,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下本办法的概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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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店经营

1. 经营条件。经营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2. 经营时限。自市内免税商店经营单位确定之日起30天内,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自海关批准之日起1年内,市内免税商店应完成建设,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

3. 经营场地。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其所在城市的机场、邮轮港口(码头)出境口岸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

4. 海关验收。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免税品监管仓库、提货点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销售场所和提货点应当具备相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准予使用。

5. 数据传输。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监管要求登记并传输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6. 经营品种。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经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核定的经营品种开展经营。

7. 国内商品。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商店视同出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口管制和免税商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等相关要求。



免税品销售

1. 信息提供。出境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以及所搭乘60日(含)内出境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的购票信息。

2. 购物数额。不设购物限额,但应符合旅客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定。

3. 电子数据。市内免税商店应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离境机(船)票信息、旅客提货信息、实际离境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免税品提离

1. 一次性携带出境。购物旅客应一次性将所购免税品携带出境,不允许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再次携带进境的,照章征(免)税。

2. 一次性封装完好。市内免税商店应一次性封装完好旅客已购买的免税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前运送至提货点,并将免税品进出提货点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3. 购买和提货同一人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确认购买人和提货人为同一人后,将免税商品交付提货人本人。

4.隔离区提货。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所购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出境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5. 延期提货。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航次)的,变更后的出境时间为原购买免税品之日起60日(含)内的,市内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应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6. 退换货政策。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取消出境行程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旅客若需退货,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若需换货,应当确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



用语解释



1. 出入境有效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2. 市内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品的商店。


对市内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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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三亚航院免税研究所 

责编 | 闫维娜

投稿 | satcmedi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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