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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旅行博主出资成立的公司,旨在维护知识产权。原告获得了旅行博主夏某某(网名:夏某某攻略)的授权,拥有其创作的“八大某某线路”图形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未经授权发布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承担合理开支4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承担合理开支的请求。原告曾要求被告披露涉案用户信息,但被告以用户已注销且超过法定保存期限为由无法提供,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说理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用户“周老板的某某”的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因此不构成帮助侵权。
被告的通知删除义务:被告在得知侵权情况后,已经尽到了法律为网络平台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即在发现侵权事实后,被告已经采取了删除措施。
用户信息的披露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披露涉案用户信息,但被告因用户账号注销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无法提供。法院认为被告在用户注销6个月后删除用户信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侵权行为有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且被告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法律义务,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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