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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该院首例因“搜索提示词”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涉案搜索提示系被告二利用算法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浏览的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被告二并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是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鉴于庞大的用户量、搜索量,以及搜索提示词即时性、动态变化、海量性特点,要求被告二一一事先审核搜索提示词是否侵权不具有在合理成本内技术上实现的可行性。庭审中,原告曾质疑被告二在部分涉案侵权言论页面中有选择性地添加设置搜索提示词条,属于人为干预,主观上是利用算法扩大侵权内容传播范围和侵权影响,要求被告二解释说明涉案提示词的算法推荐规则和生成原理。被告二为此先后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涉案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生成机制、页面提示词展示的基本原理、运行规则及相关技术可行性等,有效回应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视为其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二提供的搜索提示技术服务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法官 李文超
算法解释和透明度原则,是国内外算法治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制度和实践中已有体现,但基于具体应用场景的司法规则建构还尚待完善。如当法人作为算法应用的相对人时,是否享有算法解释请求权;算法解释的义务主体除个人信息处理者外,是否包括算法开发设计者及算法使用者;算法解释的内容形式;当涉及商业秘密时,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的标准是否相同以及违反算法解释义务产生何种法律责任,等等。本案即认为,被告平台的搜索提示算法服务涉及侵权,原告作为算法应用相对方可以请求算法解释。被告作为算法使用者,亦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所使用算法的基本运行情况与算法结果的主要依据等作出及时、合理的解释。且该解释属于损害已发生的事后解释,被告不能仅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解释,否则可以参照举证责任和过错要件进行评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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