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所有客户:不要以自然人直接持股!新公司法第50条股东横向连坐与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

文摘   2024-10-04 00:00   泰国  

新《公司法》已经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新规定对广大股东的影响将会日渐显现。

广大股东心中都有一个疑问,新《公司法》第 50 条是否突破了有限责任原则?该规定确实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提出了挑战并部分突破有限责任,但并未完全突破这一原则。让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鼓励投资者参与公司投资而不必担心个人财产因公司债务而受到影响。

新《公司法》第 50 条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 50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

1) 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其他股东需要在这部分不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非货币财产价值不足: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这些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认缴出资额,其他股东需在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影响分析

1) 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影响

这一条款确实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进行了限制,但并未完全突破。具体来说,它针对的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并且这种连带责任仅限于出资不足的范围内,而不是公司全部债务。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只需对未按规定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公司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概括而言,这一条款突破了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变为股东对全部认缴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最终突破以总的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突破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已经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伤及公司法的根本。

假设一个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元,其中甲股东认缴999万元,占股99.9%;乙股东认缴1万元,占股0.1%。如果甲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999万元出资,则乙股东对甲股东未出资的999万元将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新公司法比较旧公司法而言,该项突破对于股东的风险将是致命的,将极大地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生态。

2) 强化股东责任

第 50 条的规定强化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责任,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充足性。这种责任的强化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逃避出资义务。

3) 股东之间的信任和监督

由于股东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为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要更加注意相互监督和信任。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恶意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结论

新公司法第 50 条虽然并未完全突破有限责任这一原则,但对于股东而言,潜在风险几乎赞同于现实的风险。广大股东对此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免有朝一日去承担非自己意愿承担的责任。

作为进一步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建议股东们不要以自然人直接持股,并考虑通过控股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避免超额承担股东责任的风险。

作者简介:吴浚年律师,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0年至2005年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从事法务和资产管理工作,2004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在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擅长担任刑事辩护律师、民商法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中山刑事辩护律师#

吴浚年律师职务犯罪刑辩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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